《至上之法》主題曲“We are”及《開端》插曲“Rebound(重生)”

澎湃新聞1月27日報道  1月25日,由正午陽光影業出品的15集時間循環短劇《開端》高熱收官。該劇一經上線就引爆全網,被網友讚譽爲“2022開年國劇”,相關話題頻頻登上熱搜。截至目前,超過36萬人在豆瓣上評分8.0,全網播放量累計突破13億。

1月26日,該劇同名原聲音樂在QQ音樂等平臺上線。不少網友熱評,“終於等到了。”

有網友指出,由韓國籍作曲家金炫道創作、陳輝演唱的插曲“Rebound(重生)”和2021年4月首播的韓國懸疑劇《至上之法》主題曲“We are”,在整體結構和部分編曲上存在相似之處。

一位國內知名搖滾樂隊樂手向澎湃新聞表示,這兩首歌節奏和部分旋律高度相似,但由於兩者是很明顯的商業作品,製作人或者作曲者一般是先確定和聲走向,再寫旋律。該類作品的和聲走向、整體結構框架和配樂選擇,也會採用主流的套路或固定模板來節約製作成本,導致容易出現千篇一律的曲風。這種情況下,發生雷同的幾率較高,因此很難明確界定是否抄襲。

對此,音樂製作方南京十分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女士獨家向澎湃新聞回應稱,包括“Rebound(重生)”在內的所有歌曲都是該製作團隊的原創作品。對於外界沒有證據的猜疑和無稽指責,公司不予回應。

《開端》插曲被指與另一韓劇主題曲相似

《至上之法》是韓國JTBC電視臺於2021年4月14日首播的16集懸疑劇,由金錫允導演,金明名、金汎、柳慧英等主演。

該劇以法學院爲背景素材,講述在頂尖法學院內發生駭人事件後,在法律正義及現實慾望之間掙扎的學生們如何找到真相併走出困境。因劇情節奏明快緊湊,故事內核富有啓示性,在豆瓣上被1.4萬人打出8.8的高分。

而該劇的主題曲“We are”,由韓國作曲家Jayins和Naiv共同創作完成,歌手李承允演唱。

澎湃新聞搜索發現,作曲家Jayins本名盧志英(音譯),1987年出生於韓國釜山廣域市。2019年憑藉自己作詞作曲的歌曲“I’m home”出道,曾爲《請輸入搜索詞:WWW》《產後調理院》等多部韓劇作曲。

作曲家Naiv本命樸載宏(音譯),曾與Jayins多次合作完成多部韓劇的音樂創作。

而由正午陽光出品,白敬亭、趙今麥主演的人氣短劇《開端》,自1月11日起在騰訊視頻播出以來,總播放量已突破13億。

該劇改編自晉江文學城作家祈禱君所寫的同名網絡小說,講述兩個素不相識的年輕人在公交車上不斷經歷時間循環“死而復生”,聯手尋找真相、阻止爆炸案發生的故事。

該劇延續小說“無限流+密閉空間+解謎風”的特點,被貼上“國內首部無限流劇集”標籤,引發全網熱議。周深、王嘯坤和陳輝爲該劇演唱的主題曲及插曲,同樣受到網友們的好評。

記者注意到,該劇同名原聲音樂帶共收錄了11首歌,包括2首主題曲、1首插曲和8首配樂伴奏。版權方爲正午陽光,音樂製作方爲南京十分有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韓國籍作曲家金炫道擔任音樂總監,並操刀完成了該劇所有的歌曲及配樂的作曲部分。

據介紹,金炫道是韓國知名作曲家,主要製作電視劇原聲,曾參與過《梨泰院Class》《頂樓》等韓劇的配樂製作。

1月25日,有網友在“We are”的歌曲評論區指出,“和《開端》的那首重生好像。”

國內一位不願具名的知名搖滾樂隊樂手向澎湃新聞表示,這兩首歌的節奏和部分旋律高度相似。

他舉例稱,兩首歌的副歌動機一樣,特別是開始抓人耳朵的那兩句“We are”“Rebound”,幾乎是一模一樣的旋律。同時,副歌后半段,特別是過渡絃樂的編寫,也極爲雷同。

但他指出,兩者都是電視劇原聲歌曲,屬於明顯的商業作品。對於該類作品,爲了取悅觀衆,讓旋律更加抓耳流暢,製作人或者作曲者一般都會先確定和聲走向,再寫旋律。

同時,該類作品的和聲走向、整體結構框架和配樂選擇,也會採用主流的套路或固定模板來節約製作成本,導致容易出現千篇一律的曲風。

“在這種情況下,發生雷同的幾率較高,因此很難明確界定是否抄襲。”他說道。

南京十分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女士向澎湃新聞表示,包括“Rebound(重生)”在內的所有歌曲都是該製作團隊的原創作品。

她介紹,”My only”側重於傳遞情感,而“Rebound(重生)”和“Wake up” 是爲了配合該劇懸疑、熱血的風格而專門創作,均由作曲家在《開端》製作期間獨立完成創作。

她表示,自己此前從未看過韓劇《至上之法》,也沒有聽過該劇主題曲。感謝大家對音樂部分的關心,但對於外界沒有證據的猜疑和無稽指責,公司不予回應。

《開端》製片方“正午陽光影業”向澎湃新聞表示,會找相關負責人來接受採訪。但截至發稿時,記者並未接到回覆。

如何界定音樂抄襲?

在音樂圈中,有將“8個小節雷同”作爲判斷音樂作品是否抄襲的標準。根據該說法,如果兩首歌連續8小節一樣,就算抄襲。

但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向澎湃新聞表示,在法律上,“抄襲”是指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爲,或者經過部分修改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獨創成份據爲己有的行爲。具體涉及音樂作品抄襲糾紛,首先需要區分是對“詞作品”的抄襲指控,還是對“曲作品”的抄襲指控。“不同的侵權指控,提出相應質疑的權利主體不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其中,對帶詞的音樂作品來說,又可以包括帶詞的音樂作品(歌曲整體)、詞作品(文字作品)以及曲作品(音樂作品)。

劉凱表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判斷作品是否抄襲侵權,主要適用“接觸+實質相似”的侵權判定方法,即在先作品可爲公衆獲得,或由於某種特殊原因使得在後作品的作者有機會獲得在先作品。

當兩個作品有接觸可能性的前提下,在後作品與在先作品若表達上存在實質性的相同或近似,而可以使受衆產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賞體驗,這種情況下就構成了“著作權侵權”。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音樂侵權沒有量化標準。”

劉凱指出,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於委託專業機構(如: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鑑定專業委員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出具鑑定意見,從專業角度對兩首歌曲的起音、起句、音調走向、調式、結構安排等非常繁雜的因素予以一一的解構、剖析和判斷,並結合聽衆感受度標準等因素,綜合作出是否構成音樂作品抄襲的認定。

“所以曲譜的抄襲和侵權,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劉凱說道。

而對於跨國音樂抄襲維權的問題,劉凱直言,真正走到司法程序的案例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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