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省臨汾中院微信公號1月30日消息,1月25日,臨汾中院依法對被告人秦志洲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一審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16項罪名,判處秦志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據報道,秦志洲曾擔任山西運城中院辦公室主任、副處級審判員、絳縣副縣長、新絳縣委副書記、聞喜縣縣委副書記等職。落網前,秦志洲已調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圖木舒克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主任。

自2014年開始,當地網上對秦志洲的舉報就密集出現,至少5名企業主對秦志洲等人實名舉報。舉報者稱,秦志洲通過幕後操控,成爲一些企業的債權人,再以債務逾期等理由,利用社會人員強佔煤礦、企業。

2021年3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援引自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稱,山西省運城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道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臨汾中院上述消息,2006年,秦志洲指使他人糾集20餘人,強行霸佔他人煤礦,並安排人員駐礦看護,後又糾集多名社會閒散人員,持砍刀、棍棒在煤礦周邊尋釁滋事,砍傷無辜村民。至此以秦志洲爲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通報稱,秦志洲爲攫取經濟利益,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20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

該組織假借幫扶或以承諾辦理貸款的名義,多次對多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爲,導致企業停產停業、工人失業,經濟損失慘重;爲獲取房地產開發用地,糾集組織成員實施串通競拍行爲;爲樹立組織非法權威,糾集組織成員多次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毆打村民、損毀財物;多次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公司印章騙取金融機構貸款,非法出售被司法機關查封的房產,偷逃稅款;多次僞造證據提起虛假訴訟,製作虛假材料向公安機關控告。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山西省鄉寧縣等地的部分企業、企業周邊村民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一審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僞造公司印章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窩藏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秦志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慶九等其餘14名組織成員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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