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子女結婚購房,父母出資部分屬於借款還是贈與?

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2月7日訊(記者 王志明 通訊員 陳玲 黃湘)婚前買房,幫忙出資部分房款,若婚後兩人感情破裂婚姻出現變故,那麼父母出資部分該如何認定呢?近期,南山法院審理了一件涉父母婚前支付部分房款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一、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原告蔣某鋼爲被告蔣某(原告兒子)與被告唐某購買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某處房產,並支付購房款2019335元。4月8日,涉案房產登記權利人爲兩被告。5月29日,兩被告結爲夫妻。後原告又因新房裝修事宜轉賬300000元給被告蔣某。

目前兩被告協商離婚,原告認爲此前出資均屬借款,遂將兩被告訴至南山法院。原告請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的借款2319335元;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蔣某對原告起訴兩被告還款沒有異議。

被告唐某辯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原告本次所謂借貸形成的刷卡、轉賬行爲,屬於履行對兩被告的婚前共同贈與承諾,贈與行爲完成了權利轉移,房產產權已經登記權利人爲兩被告各佔50%份額。

上述贈與行爲不存在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且上述轉賬行爲發生於兩被告婚前,被告唐某一直不清楚借貸一事,即便是借款,也是被告蔣某的個人婚前借款。

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明顯是原告與被告蔣某相互串通、虛構債務,其目的是損害被告唐某的合法權益。綜上,被告唐某認爲原告主張的借款不存在,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二、 法院審理

南山法院認爲,各方對於原告爲兩被告購買以及裝修涉案房產支付2319335元,均不持異議,故法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爲案涉2319335元款項的性質問題。對此,南山法院認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故在原告出資之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於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宜認定該出資款爲臨時性資金出借,其目的在於幫助兩被告改善生活,兩被告理應負擔償還義務。

另外,關於被告二唐某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適用的是父母購房出資已經明確是贈與性質的情形,解決的是父母購房出資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故無法依據該規定推定父母的出資即爲贈與;故原告訴請兩被告償還其支出的購房款以及裝修款共計2319335元,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南山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蔣某鋼償還借款2319335元。

後被告唐某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 法官說法

敬老慈幼,是爲人倫之本,亦爲法律所倡導;慈幼之於父母,依法而言即爲對未成年子女承擔養育義務,子女一旦成年,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

現如今一線城市購房成本較高,子女參加工作不久又面臨成家壓力,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已爲常事,父母資助的目的是幫助子女渡過困難期,不能將其認定爲理所當然的贈與。作爲子女,對於確屬借款的,理應負有償還義務,以保障父母自身權益,避免父母陷於經濟困窘的境地。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