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2月11日發佈的關於對省外交易場所未批准在海南開展經營活動的風險提示,海南省至今未批准任何金交所、省外交易場所在海南設立分支機構,或通過發展會員機構、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在海南省從事相關業務。任何金交所、省外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未經批准在海南開展經營活動均屬於違規經營行爲。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表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四次、第五次會議等有關要求,金交所不得跨區域展業,不得向個人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產品。海南省內企業應選擇依法合規方式進行融資。不通過省外金交平臺登記備案、掛牌交易非標債務工具,不借道金交所向個人投資者推薦銷售類私募債產品,或藉助金交所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同時,海南省內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應牢固樹立合規經營理念,嚴禁違規爲省外交易場所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產劃轉、代理買賣、投資諮詢、保險等服務。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示,廣大投資者要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爲。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將嚴格落實國家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有關政策要求,強化協同聯動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違法違規行爲查處工作。

(總檯記者 鍾華夏 何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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