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傳消息稱,自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寶的個人收款碼不得用於經營性收款。近4年的數據將被追查,一旦數額較大需按4.5%補稅,還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2月15日,微信支付向紅星資本局回應稱,以上說法爲謠言。

微信支付方面表示,根據財付通公司(即微信支付的主體公司)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和對新規的理解,3月1日之後,個人收款二維碼仍可繼續使用,其中部分具備明顯經營行爲的用戶需按照規定升級爲經營收款碼,平臺會在用戶升級前會保留一段時間作爲過渡期。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監管部門將會在近期公佈明顯經營行爲的標準。如符合升級標準,微信收款助手將下發消息通知,未收到通知的用戶不會受到影響。

當天,紅星資本局還向支付寶的相關負責人求證,但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應。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早在2021年11月,相關話題就曾登上微博熱搜榜。這一消息源自央行發佈的條碼支付監管新通知。

2021年10月13日,央行官網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對收單機構和清算結構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條碼支付也被納入監管,對個人收款條碼的使用規範做出具體規定,並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據央視新聞報道,收款碼分爲個人和經營用收款碼,其中,將受到約束的主要是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按照規定,個人靜態收款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並將有明顯經營特徵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

上述報道稱,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徵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爲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提升對個人經營者的收單服務質量。(詳見報道《權威解釋來了!“微信支付寶收款碼以後不能用於經營收款”系誤讀》)

紅星新聞記者 楊佩雯 強亞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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