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江苏证监局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江苏证监局对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发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资金中的6.795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而是被用于项目建设相关付款或转借给集团外部单位。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此外,该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依据的部分规定已经废止,该公司未按照新适用的规定进行更新。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六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而新时代证券受托管理“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债。江苏证监局发现新时代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发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资金中的6.795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项目建设相关付款或转借集团外部单位,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新时代证券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二、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不到位。发行人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完善的情形,2020年年报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此外,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不规范,其中涉及的多项规定已经废止,未按新适用的规定进行更新,新时代证券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工作不到位。 

江苏证监局指出,新时代证券上述行为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根据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新时代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发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资金中的6.795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而是被用于项目建设相关付款或转借给集团外部单位。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 

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此外,你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依据的部分规定已经废止,你公司未按照新适用的规定进行更新。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2月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受托管理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资金中的6.795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项目建设相关付款或转借集团外部单位,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二、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不到位 

发行人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完善的情形,2020年年报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此外,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不规范,其中涉及的多项规定已经废止,未按新适用的规定进行更新,你公司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工作不到位。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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