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6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江蘇證監局對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證券”)、連雲港海州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雲港海州工業投資集團”)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江蘇證監局對連雲港海州工業投資集團發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債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違規使用募集資金。“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資金中的6.795億元,未用於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用途,而是被用於項目建設相關付款或轉借給集團外部單位。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2020年年報中,未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履行的程序。此外,該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制度依據的部分規定已經廢止,該公司未按照新適用的規定進行更新。 

江蘇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爲違反了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六十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連雲港海州工業投資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而新時代證券受託管理“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債。江蘇證監局發現新時代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連雲港海州工業投資集團發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資金中的6.795億元,未用於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用途,而是用於項目建設相關付款或轉借集團外部單位,不符合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新時代證券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 

二、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督導不到位。發行人存在定期報告披露不完善的情形,2020年年報未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履行的程序,不符合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此外,發行人信息披露相關制度不規範,其中涉及的多項規定已經廢止,未按新適用的規定進行更新,新時代證券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督導工作不到位。 

江蘇證監局指出,新時代證券上述行爲不符合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現根據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新時代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債券受託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爲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爲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對於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並同時在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中載明。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條: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 

以下爲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連雲港海州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連雲港海州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發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債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違規使用募集資金 

“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資金中的6.795億元,未用於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用途,而是被用於項目建設相關付款或轉借給集團外部單位。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 

2020年年報中,未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履行的程序。此外,你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制度依據的部分規定已經廢止,你公司未按照新適用的規定進行更新。 

上述行爲違反了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六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加強對《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合規守法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爲。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2年2月7日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受託管理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債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 

連雲港海州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資金中的6.795億元,未用於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用途,而是用於項目建設相關付款或轉借集團外部單位,不符合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你公司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 

二、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督導不到位 

發行人存在定期報告披露不完善的情形,2020年年報未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履行的程序,不符合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此外,發行人信息披露相關制度不規範,其中涉及的多項規定已經廢止,未按新適用的規定進行更新,你公司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督導工作不到位。 

你公司上述行爲不符合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現根據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作爲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爲。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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