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陳佩珍

被查近2年半後,青海銀行原董事長王麗迎來一審判決。2月17日,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被判十八年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內容顯示,被告人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110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麗利用擔任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指使他人採取虛列費用、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國有資金,將其中的15.5萬元據爲己有;王麗利用擔任西寧市商業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萬元幫助他人註冊公司;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違規獲取資金、幫助他人承攬業務並多次收受賄賂款物和有償服務價值達579.83萬元;王麗超越職權違規審批貸款,造成本金3億元和利息2.065億元的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王麗自參加工作至案發,其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1680餘萬元。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王麗在擔任西寧市商業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職權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個人財產及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被告人王麗的上述罪行應實行數罪併罰,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青海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金融機構

長期任職

2019年9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顯示:據青海省紀委監委消息: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局長王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青海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王麗出生於1962年12月出生,河北河間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9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王麗曾擔任央行西寧分行辦公室祕書、副主任、主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西寧分局辦公室主任;西寧市商業銀行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行長;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成員、巡視員、副主任。從2018年11月起,王麗擔任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局長(正廳級),直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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