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楊吳悅

最新修正的《上海市禁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2年2月18日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介紹,本次修改採用了修正的形式,聚焦上海市當前禁毒工作中的重點問題和現實需求,對現行條例中的部分條文作了修改完善,並增加了重點關注物品信息採集、特殊藥品管理、網絡交易監管等內容,共17條。經過本次修正,《上海市禁毒條例》由原來的56條,增加至60條。

《條例》注重強化禁毒主體責任,增加了有關督促落實禁毒工作責任並組織開展考覈、組織開展禁毒示範創建和重點整治等規定,明確了鄉鎮街道、居委會、村委會、相關行業協會等禁毒職責。

《條例》明確加大重點關注物品的監管力度,規定市禁毒委員會按照國家禁毒工作要求和具體部署,建立禁毒重點關注物品信息採集管理制度,開展信息採集、預報預警、服務指導等工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及時公佈禁毒重點關注物品清單。

同時,此次修法根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藥品的管理等級和具體要求,對藥品企業、醫療機構分別作了相應規定。如《條例》明確,藥品零售企業對第二類精神藥品、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國家有相關規定的藥品的購買人和購買數量等,應當嚴格執行實名登記等規定。

聚焦互聯網涉毒,《條例》注重加強互聯網涉毒風險管控,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發生在平臺內的銷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藥品、以及非法添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成分的食品、化妝品等違法網絡經營行爲負有管理和報告的義務,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交易活動的經營者的商品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聚焦“涉毒”藝人問題,《條例》明確,製作廣播電視節目、舉辦文藝演出、播出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時,不遵守國家對有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爲人員的限制性規定的,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播出、發佈有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爲的人員代言的商業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言人爲有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爲的人員,仍然播出、發佈由其代言的商業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完善了禁毒工作智能化管理、完善法律責任方面的要求,明確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對採集、共享的數據和信息予以保密;同時,針對有關單位、企業未履行義務的情形,明確禁毒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予以約談、告誡、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