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吳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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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網通信”餘震仍在繼續,ST凱樂(600260.SH)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

2月18日晚間公告顯示,2022年2月17日,ST凱樂收到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荊州中院”)通知,債權人湖北鑫輕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湖北鑫輕塑化”或“申請人”)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向荊州中院提出對公司進行破產重整。

根據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ST凱樂尚未清償湖北鑫輕塑化的到期債權,金額爲人民幣211.99萬元。上述金額雖不大,但湖北鑫輕塑化的申請一旦獲得法院受理並進入重整程序,卻足以對ST凱樂後續帶來多重影響。

企業破產法第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爲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爲該借款設定擔保。

上述法律規定來看,一旦企業被受理破產重整,債權人對公司的動作將受到破產法的制約。一旦重整計劃得以實施,將會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

ST凱樂在公告裏指出,如果法院受理申請人提出的對公司進行重整的申請,法院將指定管理人,債權人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規定期限內製定重整計劃草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公司債權人根據經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獲得清償。重整不同於破產清算,是以挽救債務人企業,恢復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爲目標的司法程序。

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當前ST凱樂大量的資產正在被查封及申請變賣。如1月14日晚間公告顯示,債權人要求法院判決對被告ST凱樂持有的湖北黃山頭酒業有限公司的 2463.998495萬元/萬股的質押股權,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判令對《不動產登記證明爲鄂 2020 武漢市市不動產證明 第 0049977號》登記項下,武漢凱樂宏圖房地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武漢市洪山區卓刀泉路 108 號凱樂桂園的88套批量抵押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等。

從上述信息來看,債權人已經對ST凱樂採取了諸多行動。如未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將會出現衆多債權人一擁而上的情形,ST凱樂的未來前景將極其堪憂。

不過,正如ST凱樂所提及的那樣,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公司將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宣告破產的風險。如果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將被實施破產清算,根據《上市規則》第9.4.13 條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那麼,ST凱樂的未來是重生還是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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