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高佳

編輯 | 翟瑞民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企業存在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爲進行從嚴處罰。

界面新聞從應急管理部獲悉,爲進一步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應急管理部近日公佈了一批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的典型案例,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職盡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案例1

2021年9月16日,應急管理部安全執法和工貿監管局會同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對蕪湖市某鋼鐵有限公司以明查暗訪方式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華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教育培訓計劃;3.未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且主要負責人長期不在崗,對公司疏於安全管理。

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繁昌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華限期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

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遼源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吉林某鋁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金某南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教育培訓計劃;3.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未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沒有針對高溫熔融金屬、深井鑄造等部分環節開展風險辨識,並明確相應的管控措施;5.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沒有結合車間、班組實際制定現場處置方案並進行演練。

以上行爲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遼源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金某南限期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

2021年10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聯合盱眙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淮安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萬某紅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2.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4.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5.未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6.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上述行爲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淮安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萬某紅限期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4.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4

2021年9月6日,四川省綿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專家在安州高新區開展“創安2021”專項執法行動,按照檢查方案對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黃某業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與員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2.未按照要求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的制度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合,廠區內張貼的操作規程不規範,無勞動保護、風險辨識及應急處置等內容等。

以上行爲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綿陽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黃某業限期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2.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

2021年9月28日,甘肅省臨夏州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甘肅某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健全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4.未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5.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以上行爲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臨夏州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限期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6

2021年9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白鹼灘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克拉瑪依某油田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熊某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3.未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4.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上述行爲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白鹼灘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熊某限期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應急管理部指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必須同時承擔起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要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義務和職責要求更加明確、具體,也更爲嚴格。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職責落實到執法檢查中,督促“關鍵少數”依法履職,推動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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