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李科文

2月28日,香港新增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約34466例,再創單日確診新高,累計確診病例約達13萬例,目前大量確診患者留家等待隔離收治。

港媒東網報道,爲追蹤疫情以及應對送院安排大幅滯後的情況。2月27日,香港特區政府將派發10萬條電子手環,作新冠患者監測。香港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薛永恆在電臺節目中表示,香港特區政府已經爲等待入院的病人準備了這些設備,並將採購更多的物資以滿足本次需要。

本次香港政府派發的電子手環將與一個名爲“居安抗疫”的APP配對,併發給那些在等待入院時在家自我隔離的病人。這些設備會發出通信信號,由App監測和記錄,以記錄任何變化。

此外,港府在2月24日正式推出疫苗通行證。薛永恆表示,在新安排下食肆(餐飲店)等屬於主動覈查的場所,負責人需反掃市民接種的二維碼,令衛生防護中心按實名記錄,主動聯繫有暴露感染風險的市民,

分發電子手環追蹤也意味着,香港並未採用更加高效、主動的信息化手機定位來追蹤新冠患者以及潛在感染者。2月28日,香港執業大律師、原香港特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黃繼兒告訴界面新聞記者,目前大部分市民使用的香港手機卡沒有采用實名制,效仿內地的手機追蹤模式在香港並不可行,追蹤難度大且準確性差。此外,這一波香港疫情受威脅最大的是65歲以上的長者,他們中電子產品普及率低,在沒有普遍性禁足令的場景下,派發電子手環更適應現實情況。

黃繼兒表示,大部分香港市民平時比較注重個人權利,在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大部分市民的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利權衡意識未能及時轉變,採用電子手環監測新冠患者也是特區政府在面對個人隱私權利與公共權利衝突時採取的平衡措施。黃繼兒補充,電子手環主要用於監測患者有沒有離開指定隔離地點。香港特區政府也表示這不會涉及隱私問題,佩戴者的隱私信息只會存儲在手環裏面。

事實上,個人資料私隱權並非絕對的權利,它可能會受到其他與其相沖突的權利或利益所約束。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9(1)條規定:

當個人資料的使用和保障與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健康相關,而且若遵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資料的使用)的規定會對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健康造成嚴重損害,該個人資料的使用可能獲得豁免而不受此規範。

換句話說,如能表明使用的個人隱私信息是出於保障個人及整體公共衛生需要,即使因未經個人同意使用相關資料而出現違規,也可能可以免責。

黃繼兒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9 (2)條更指出,在可能會對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資料使用 ( 處理 )者( 含政府和公共機構 ) 可不需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關乎某資料當事人的身份或位置的個人資料,說明了公共衛生大於個人隱私權利的根本原則。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楊婕在《香港隱私署:關於新冠疫情引起的隱私問題的系列回應和指引》中表示,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機構(尤其是公共衛生當局)完全有理由收集、使用、處理和保存個人數據,以保護香港免受對公共衛生的嚴重威脅。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1月30日宣佈COVID-19的爆發爲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並且2020年3月11日爆發大流行。現在,迫切需要遏制該疾病的發生和傳播,所有人應該高度重視公共衛生和安全。

楊婕認爲,新冠病毒已被納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中的法定傳染病,醫生必須將所有懷疑或確診病例通知衛生署衛生防護中心。衛生防護中心亦會對新冠病毒開展監察和防控工作。如懷疑有人與感染者有過密切接觸,中心爲公衆利益會密切監察他們的行蹤,包括他們曾到訪的場所和接觸過的人士,以防病毒的進一步傳播。

但是,相關機構不應降低處理個人數據的責任。楊婕指出,僅應收集最少的、必要的、非過度的個人數據,其收集目的應直接與其功能或活動相關(例如,確定數據主體的健康狀況)。在這種情況下,收集個人數據的方法也應合法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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