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中國將對加密貨幣交易者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文章傳播的很廣泛,很多數字幣持有者很慌張,但是縱觀全文說的不對,組織交易所當中央對手方罪同詐騙,纔會判刑,個人交易者自負盈虧,責任自擔。

非法集資最新司法解釋出爐,新增P2P、虛擬貨幣、養老等非吸行爲的打擊。

以下是華夏時報對於此事件的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24日發佈《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下稱《解釋》)作出修改。

具體來看,此次修改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同時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爲方式。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並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

網貸、虛擬貨幣、養老被關注

關於制定《修改決定》的背景和過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增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第三檔法定刑,提高集資詐騙罪最低法定刑,同時將積極退贓退賠規定爲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這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迫切需要對《解釋》進行修改完善。

另一方面,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有必要對有關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並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適用爭議問題。

具體來看,《解釋》原條文共九條,修改後《解釋》共十五條。對其中的五個條文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六個條文。重點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特徵要件、行爲方式、罰金數額標準。同時,新的《解釋》還明確了兩項罪責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等。以及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互聯網時代,非法吸收資金的花樣不斷翻新。《解釋》在原來規定的10種行爲方式基礎上,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在該條第八項、第九項中分別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爲方式,同時增加一項“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作爲第十項,爲依法懲治P2P、虛擬貨幣、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犯罪頻發,犯罪分子打着‘養老服務’‘養老項目’‘老年產品’以及‘以房養老’等旗號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損害廣大老年人合法權益,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應依法從嚴懲處。”

自然人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統一

修改後《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但從數額、涉及對象人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維度對定刑做了增補或精簡,並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限額罰金的基礎上加大了罰金刑力度。

其一,適當提高第一檔入罪標準。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數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對象人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給行政處罰留出一定空間。”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第二檔和第三檔的標準拉開距離,避免案件集中在第三檔量刑,有利於案件平衡處理。

其二,增加規定了“數額+情節”標準,即: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爲加大對單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治力度,修改後《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單位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適用本解釋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實踐中,單位實施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犯罪屢見不鮮,社會危害嚴重。

修改後《解釋》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關負責人表示,體現對單位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

“此前對於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規定不同處罰標準存在爭議。以單位名義進行非法集資往往涉案金額高、受害人員多、執行難度大。”業內律師表示,如果受處罰主體是單位,那麼實際操控者可能不會受到刑罰,修改後《解釋》可減少自然人利用單位避免個人風險的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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