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多家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发放工资薪酬,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罚款事件,给许多生意人敲响了警钟。

随着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力度的加大,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也在被逐步完善,支付中的漏洞也在及时弥补。

多家商户担心被罚款

“我偶尔也会用微信或支付宝给个别员工发个红包作为激励奖金,钱不多,一次也就200元,在知道杭州罚款事件后,我担心我这种偶尔给员工发奖金的行为也涉嫌违法。”说话的陈先生,在北京经营手机店和珠宝店。2月24日,在《法人》记者采访过程中,他告诉记者,杭州的处罚事件让他颇为焦虑,不知道自己此前的行为会不会被罚款。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不少个体商户经营者都存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给员工发放工资或奖金的行为。2月24日,北京某农贸市场商户张先生告诉记者,“我们平常就是用微信收费,所以每天也直接用微信给员工结算,这样方便。”同时,他也有和陈先生一样的担忧。

对于上述情况,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法顾问、律师柏高原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就工资而言,通常金额(较)大、周期性强,并不适宜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不过,若属于偶发性支付,在符合支付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用于零星转账。”

柏高原说,从税法角度讲,如收款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所收款项构成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所得”概念,则收款人属于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处罚扣缴义务人。

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风险渐受关注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非接触”支付方式得到了迅速发展。2月17日,Visa发布第六份《Visa Back to Business环球研究2022小微型企业商贸前瞻》数据显示,在受访小微企业中,有95%的企业将支持“非接触”数字支付方式。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2020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总规模实现271万亿元,增速达到19.9%。2021年2月,中国银联发布《2020移动支付安全大调查报告》,98%的受访者将移动支付视为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平均每人每天使用移动支付三次,其中二维码支付最受欢迎。

在庞大的市场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风险也逐渐显现。柏高原告诉记者,数字支付发展过程中,“支付作为最基础、最传统的金融业务之一,其核心逻辑从未改变。因此,传统支付方式的风险,也会在数字支付中出现,比如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洗钱风险等。”

柏高原列举了四种最典型的风险:一是支付机构本身的经营风险。支付业务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流量,几乎所有相关企业都想通过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一杯羹。但相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受到内外部环境影响,而环境因素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处理不好将带来风险;

二是信息数据风险。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使用前一般要注册账号,其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会对用户的信息安全形成威胁;

三是垄断风险。平台经济拥有强大的网络效应,加之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和资本力量的叠加,第三方支付平台极易出现“赢者通吃”的局面。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强调推进支付行业反垄断的必要性,也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制定了相关反垄断专项条款;

四是逃税风险。一些用人单位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给员工支付工资,不仅因为便捷性,更大原因在于可以帮助企业避税。杭州多家公司被税务稽查正是因为,涉案公司通过支付宝发放工资薪酬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通过支付宝收取账外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出台相关政策及措施。2021年10月,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2022年3月1日起,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进行经营活动收款。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曾对此表示,在个人收款条码得到广泛运用,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例如,部分机构使用个人收款条码转账业务办理大量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质,导致交易信息失真,影响风险监测效果,也不利于借助支付服务为经营活动赋能增值。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台”,以高额收益为饵吸引大量人员使用个人静态收款条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将赌资分拆隐藏于众多正常交易场景,扰乱了条码支付业务正常秩序,影响了涉赌“资金链”追溯机制的实效。

相关法律体系尚需完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元告诉记者,近年来,作为非金融机构进驻金融市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猛,大有挤占传统商业银行市场地位之势。

“如何规范电子支付在各类场景的应用,让电子支付技术服务于国民经济增长,并同时着力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野蛮生长、保障信息安全等,将成为监管者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陈元说,许多国家已经在完善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例如,欧洲很多国家自2021年1月1日起,已按各自部署实施“增强用户身份认证”法规。

而在中国,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立法可追溯到2010年6月,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但因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仍需法律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陈元告诉记者,中国移动支付普及程度走在世界前列,如果实现技术与规则双重引领,将为全球经济增长提供中国智慧。在这个大背景下,陈元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加快完善电子支付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建设速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其次,加强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最后,倡议全社会加强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共同为推进电子支付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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