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

今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再度引起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据《人民政协报》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存在缺陷,含义泛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且极易被滥用,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其实,自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流氓罪,设定寻衅滋事罪以来,学术界就一直存在着关于该罪名的争议。

作为刑法中流氓罪的“继承者”,寻衅滋事罪的确立,更加科学、合理,尤其是明确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四种界定情形,进一步增强了规范性和操作性。

寻衅滋事罪的真实作用还不止于此。从立法理念和司法功能看,这一罪名实际起到的是“兜底”作用。面对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又需要严厉惩处,但其他罪名无法精准对应,如果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有偏轻“放纵”之嫌的时候,寻衅滋事罪就可以“兜底”,避免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成为“漏网之鱼”。

因此,这一罪名的存在,也带来了若干“后遗症”:比如刑法规定了“四种情形”,但“随意”“任意”等用词过于抽象,即使“两高”2013年出台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补”,但未能完全解决精准界定、消除随意性的问题。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存在竞合。此外,通常来说,刑罚具有阶梯性,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对应什么样的刑罚,也就是常说的“罪责刑相适应”,但现实中,确也存在套用寻衅滋事罪,导致当事人被重罚的事例。

立法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不可否认,寻衅滋事罪“诞生”25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遗漏”,也应被正视。

当然,刑法修改,关系公民权利,关乎社会安稳,还须慎之又慎。期待借两会契机,代表委员共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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