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億將成爲虎年首隻退市股!

3月2日晚間,*ST新億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認定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連續三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明確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指標,將進入終止上市程序。

同日晚間,上交所向*ST新億下發監管工作函和擬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公司股票自3月3日開盤起停牌,交易所將在公司股票停牌後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

3月3日*ST新億股票停牌,而在3月3日之前,*ST新億一度淪爲仙股。3月2日收盤,*ST新億股價爲1.03元/股,總市值15.36億元。而在1月份,公司股價一度跌至0.88元/股。

財務造假手段惡劣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ST新億2018年、2019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包括虛增2018年營業收入1338.54萬元,佔當年營業收入的100%;虛增2019年營業收入572.36萬元,佔當年營業收入的55.13%。

*ST新億的造假手段極爲惡劣。2018年,*ST新億與阿信商貿簽訂鐵精礦銷售合同,同日和思北投資簽訂鐵精礦採購合同,據此確認了1338.54萬元營業收入。而阿信商貿實控人與思北投資的股東,均是*ST新億實控人黃偉的好友賀某。

經監管部門查實,*ST新億在貿易業務過程中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相關資金在公司、供應商、客戶之間循環形成閉環,相關銷售合同不具有商業實質,不符合會計準則收入確認的條件。

2019年,*ST新億再次和賀某的阿信商貿與思北投資簽訂銷售合同,虛增營業收入212.66萬元。此外,*ST新億在2019年新增了造假途徑,通過孫公司鼎盛源在實際未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未確認物業服務成本、也未實際獲取現金流入的情況下,確認物業管理收入229.7萬元。

在2020年審計期間,*ST新億還與相關方倒籤租金抵賬協議。在相關方實際未租賃房產,也未管理轉租或收到轉租租金,相關債務未抵消的情況下,*ST新億虛增營業收入13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ST新億在扣除虛增營業收入後,2018年、2019年連續兩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結合公司2020年營業收入爲345.87萬元,公司2018年至2020年連續3年的實際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已觸及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造假早有預兆

仍未聘請2021年度審計機構

回顧來看,*ST新億主營業務持續經營能力較弱,規範運作較差,歷年年報的審計意見均爲保留意見等非標準意見,會計師對於公司收入真實性、關聯方資金佔用、持續經營能力等事項均提出質疑。

2015年以來,*ST新億及相關責任人已被證監會行政處罰3次,被上交所紀律處分5次,違規事項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及2019年年報等定期報告,重大債務、關聯交易及關聯擔保等重大事項均存在未披露情形。

目前,*ST新億實際控制人黃偉已被市場禁入,塔城公安局對*ST新億、黃偉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案已立案偵查。

翻閱*ST新億此前公告可見,公司收入的真實性早就存在諸多疑點。首先,2018年及2019年,*ST新億披露的營業收入都是略微超過1000萬元,剛好滿足了保殼需求。

圖爲:*ST新億2018年至2020年部分財務數據

其次,從年度財報的審計意見來看,*ST新億2018年年報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公司諸多會計科目。隨後,公司改聘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深圳堂堂”)爲年度審計機構,2019年及2020年的年報被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圖爲:*ST新億2018年財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不過,深圳堂堂後續被證監會現場檢查並發現諸多執業問題。2022年1月,證監會公告對深圳堂堂進行處罰,原因和*ST新億此前的年報審計有關。

證監會查明,深圳堂堂在明知*ST新億年報審計業務已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拒接”的情況下,與*ST新億簽訂協議承諾不在審計報告中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並要求如果發生被監管部門處罰的情形,*ST新億應予補償。最終,證監會對深圳堂堂採取“沒一罰六”的行政處罰,相關主體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公安機關。

目前,*ST新億在被監管部門多次催促後,仍未聘請2021年度審計機構。公司預計,2021年淨利潤虧損2225.58萬元至3206.42萬元;扣非後淨利潤虧損2197.98萬元至3162.53萬元。

上交所頻繁發函

公司前期退市警報已拉響18次

上交所對上述情況長期高度關注,此前頻繁發函問詢*ST新億。梳理可見,2018年以來,上交所向*ST新億發出約50封問詢函,其中關於定期報告的事後審覈問詢函約10封,多次向市場提示公司業務真實性及資金往來存在重大風險。

事實上,截至2022年2月26日,*ST新億之前已經18次拉響了退市警報。

2021年10月23日,*ST新億公告稱,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公司可能觸及營業收入3年低於1000萬元的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此後,*ST新億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如今,尚未退出*ST新億的投資者,還有15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交易機會。

根據相關規則,*ST新億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公司股票應開始停牌,上交所將依規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此後,對於在公司摘牌前有退出需求的投資者,規則給予了15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交易機會,期滿將正式摘牌退市。

投資者可通過合法途徑

理性主張股東權利

*ST新億的造假手段惡劣,現行制度也爲保護中小投資者權利提供了諸多途徑。

一是,股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維護股東權利。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投資者因此遭受損失,可以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爲由,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民事救濟或賠償。

二是,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發生糾紛,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或者在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爲代表人參加訴訟。

三是,即使公司終止上市後,公司股東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公司被終止上市後,儘管其股票不在上交所進行交易,但其資產、負債、經營、盈虧等情況並不因此而改變。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在公司終止上市後,仍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投票權等權利,仍可以按規定進行股份轉讓。

在業內人士看來,*ST新億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體現了監管部門堅決執行退市新規,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決心,將成爲退市制度改革後暢通“出口關”的又一標誌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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