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今年將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

恰逢“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問題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的關注度達到高點。

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中提到,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爲,堅決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公佈。報告介紹稱,2021年起草並初次審議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對婦女權益保障中的突出問題深入調研,在預防性保障、侵害處置、救濟措施、責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關規定。根據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今年將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

同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也明確,追訴拐賣人口犯罪將繼續從嚴;與有關部門形成合力、綜合整治,對收買、不解救、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堅決依法追訴、從嚴懲治;對殘害婦女兒童、老年人等挑戰法律和倫理底線的犯罪,論罪當判死刑的,依法判處並覈准死刑,堅決維護法治權威。

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5位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發聲。其中,加大收買被拐兒童的量刑標準、全方位加強責任規制,成爲多位代表委員的關切。

“我贊成在刑法處罰上對於買賣婦女兒童予以同罪同罰,因爲儘管個案有差異,但總體上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有買有賣共同構成了社會危害的閉環。所以要拐賣、收買一起打。除此之外,還應加大對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民法和社會救濟力度和加強跨區域打拐力度。”全國政協委員、浩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主席朱征夫在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稱。

買賣同罪

受男尊女卑落後觀念影響,疊加男女比例失調等因素,“買媳婦”成爲一些地方的陋習。多名代表委員提出,收買和拐賣共同構成了對於婦女兒童等羣體合法權益的侵害,在刑法量刑標準上,亟待改變“重賣方處罰,輕買方處罰”的現象。

根據現行刑法第240-241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若買方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基於此,多名代表委員在議案、提案和建議中提出,應提高對於買方的刑法處罰,實現買賣雙方同罪同罰,增強法律威懾力。

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豔表示,對被拐婦女兒童侵害最大,侵害時間最長的都是“買家”,被拐婦女在被拐賣之後,買方對她大多同時還有虐待、非法拘禁、強姦、精神傷害等多種伴生犯罪行爲。

“‘買方市場’刺激了人販子鋌而走險,我認爲‘買賣同罪’是可行的,甚至於對‘買方’的定罪可以重於‘拐賣方’,現在對‘買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標準太低,我建議視同綁架罪,十年起刑。”張寶豔稱。

朱征夫也認同“買賣同罪”。由於拐賣中往往又伴隨綁架、強姦、非法拘禁等罪行,朱征夫建議,對於收買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姦淫被收買婦女、兒童的,對收買婦女、兒童非法拘禁或強迫勞動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包括嚴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除了參照拐賣婦女兒童罪,提高收買罪的刑期外,代表委員提出的另一個立法修正方向是罪名完善——修改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的罪名、罪狀中“拐賣”“買受”“出賣”“收買”等將人口商品化的詞語表述。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認爲,這一方面是出於對婦女兒童尊嚴的保護,另一方面,在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的罪狀中使用“買賣”性質的詞語,還會使“收買者”自覺或不自覺地物化被害的婦女、兒童,並將自己凌駕於被害人之上。

解救、救濟難題如何破解

失蹤人口難覓蹤影,解救工作或遇村民干擾,被拐者身份辨識工作困難重重……朱征夫告訴第一財經,這意味着在全面調查摸底工作中需要調動多方力量、利用先進技術手段、開展跨區域合作。

去年4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這是繼 2008-2012 、 2013-2020 發佈反拐行動計劃之後,中國開展的第三輪反拐行動計劃。

今年3月2日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進一步提出,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公安部組織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

由於聚衆威脅和暴力干擾等往往給基層開展相關打擊行動帶來障礙,朱征夫建議,對於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礙解救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妨礙公務罪、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收買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也認同“對於知情不舉或阻攔解救者,以共同犯罪論處”。他在一份提案中還建議,應進一步開展爲期三年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並突出三個重點:

一要重點打擊防範新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二要重點清理陳年積案和查找失蹤人員線索;三要重點清理甄別上世紀 1980-2000 年代,被拐婦女兒童、智障、精神病患者及來源不明、疑似被拐人員落戶後的生存狀況,區分不同情況登記造冊,分門別類按不同性質給予處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追究,該解救安置的要解救安置,該給予治療幫扶的,當地政府要有特殊幫扶救助政策。

拐賣婦女的行爲往往發生在邊遠地區,歷經較長年限,“收買”和“賣出”發生地不同,搜救和取證工作均存在困難。李大進,全國人大代表、景德鎮陶瓷大學國際學院院長張婧婧等紛紛提出,應加大科技和資金投入,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快速搜救,並通過設立專項基金,以確保打拐工作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形成對犯罪分子高壓嚴打態勢。

朱征夫還呼籲,在開展專項工作的同時,也應將視線放在“搜救後的被拐婦女兒童後來怎麼樣”的問題上。

“這需要同時完善刑法和民法救濟措施。”朱征夫稱,一方面,擴大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爲捍衛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權、人格尊嚴等採取防衛措施,其他人爲解救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採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賣人、收買人、幫助拐賣或者收買的人)傷害和死亡的,按正當防衛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應明確收買的婦女、兒童產生的婚姻、收養關係無效。即基於收買犯罪行爲產生的婚姻和收養關係,因爲違背法律規定,且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從一開始就應當視爲無效,不產生任何與婚姻和收養相關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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