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對一起詐騙案進行了二審判決。2021年5月,被告人黃某等四人對正常行駛的車輛“碰瓷”,通過假裝跑步被車輛“撞倒”後受傷或者掃碼器損壞向車主索要幾百元至幾千元不等的賠償。一週時間內,該團伙在通州區、海淀區、朝陽區等地共騙取48名車主共計人民幣10.3萬餘元。後因被騙車主報警,公安機關在2021年5月27日將4人抓獲。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4名被告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四萬元至五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白某和曹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北京三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人團伙 “碰瓷”48次,獲利10.3萬餘元

2021年5月初,黃某、白某、袁某、曹某商議,以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在北京“賺錢”。4人選擇相對偏僻的雙向車道進行作案,由黃某負責開車慢速行駛,等待後方車輛超車。白某、袁某、曹某三人則輪流配合,在對向道路假裝跑步,當後方車輛超車時,以空水瓶砸擊車輛發出聲響,假裝倒地,並指示超車車輛停車,以手臂受傷及掃碼器損壞爲由向車主索要幾百元至幾千元不等的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5月5日至5月11日間,黃某等人先後在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施園村西側六環輔路、施園村橋東張臺路、海淀區唐家嶺路、馬連窪西路、朝陽區雙橋西路、大興區左堤路、昌平區安四路肖村東、順義區昌金路等地實施“碰瓷”,騙取徐某、趙某、毛某等48名車主共計人民幣10.3萬餘元。公安機關根據被騙車主徐某等人的報警偵破此案,黃某、白某、袁某、曹某於5月27日被抓獲。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黃某等4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四萬元至五萬元。一審宣判後,白某和曹某以量刑過重爲由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法院:詐騙數額巨大,有前科依法從重處罰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爲,上訴人白某、曹某及原審被告人黃某、袁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

上訴人白某及原審被告人黃某、袁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黃某、袁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黃某繫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上訴人白某、曹某及原審被告人袁某有前科或者劣跡,依法酌予從重處罰。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白某、曹某及原審被告人黃某、袁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解析,“碰瓷”詐騙的行爲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已構成詐騙罪;而且,在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實施“碰瓷”,也存在危害交通和人身安全的風險,從而可能引發更嚴重的危害後果。

此外,北京三中院法官建議廣大車主,要學會防範“碰瓷”,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首先,要牢記交通安全和文明行車,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給碰瓷者以可乘之機。其次,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拍照保留現場畫面,或及時保存行車記錄儀視頻。如果懷疑對方有“碰瓷”嫌疑,應在第一時間報警,把相關證據提供給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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