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爲何要爲兩億多靈活就業者繫上“安全帶”?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蒲曉磊

3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記者會上指出,針對靈活就業者的勞動權益、社會保障等問題,政府要逐步完善政策,也就是說,要給這些“騎手”們繫上“安全帶”,讓靈活就業等新就業形態既解燃眉之急,又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當然,這裏的“騎手”們,並不僅僅是指快遞員、外賣員,而是包括他們在內的2億多靈活就業者。《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也是代表委員關心的熱點話題。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認爲,加強和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最根本的是必須明確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厲莉建議,加強機制建設,着力提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就業的動態穩定性、基本社會保障的可預期性,以更好發揮新就業形態對促進就業、提升人民羣衆生活質量的積極作用。

……

多位代表委員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設,加大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給“騎手”們繫上“安全帶”。

勞動安全保障仍存在風險隱患

近年來,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各種靈活的就業模式吸納了許多勞動力就業。數據顯示,目前我國靈活就業人員已經達到了2億多人。

與傳統就業方式相比,新就業形態具有靈活性、短期性、流動性和非契約性等特點。但與此同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也面臨着勞動關係難認定、社會保障缺失等困難。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熊貓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採購經理李豐在調研中瞭解到,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很渴望一份可以抵禦風險的保險,“外賣小哥最怕在送餐路上發生事故,誤工、就醫、賠償,一個月就白乾了。而且,他們在就業地有社保的並不多”。

2021年12月發佈的《中國靈活用工發展報告(2022)》藍皮書顯示,互聯網平臺用工是目前比較廣爲使用的靈活用工類型,但平臺勞動者卻不被平臺企業納入員工體系。該項目組調研的數據顯示,近五分之一的企業在靈活用工中遇到了“勞動爭議與員工維權”的問題。

平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如何認定及規範仍需探索;勞動安全教育培訓不足,勞動安全保障仍存風險隱患;新就業形態具體類型與特徵尚未釐清,法治風險尚難清晰識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技能培育及權益保障多維體系仍需完善;平臺用工多場景合規與行政監管仍需加強……全國政協總工會界別在《關於進一步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促進平臺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案》中指出,在促進平臺經濟規範發展和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障方面,當前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新就業形態和傳統勞資一一對應的就業方式有着顯著區別,就業缺乏穩定性,從業人員的權益缺乏保障,這些給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了新的課題。”厲莉說。

國家和地方密集出臺保障政策

爲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打造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制度環境,在國家層面,近年來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界定企業用工責任,明晰勞動者基本權益,明確行業主管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協同治理、共同保障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於2021年7月印發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在地方層面,北京、上海、浙江、廣東、安徽、四川等地已經積極行動,陸續就相關問題推出政策方案,從公平就業、工資支付、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業傷害保障等多個方面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八部門發佈《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實施方案》,落實用工主體責任,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八部門聯合出臺《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實施意見》,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突出問題,明確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補齊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優化勞動者權益保障服務,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機制。

同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組織化程度也不斷提高。2022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工會法實施,從法律層面確定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全國總工會制定了《關於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幫助和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

儘快研究推動新就業形態立法

近年來,雖然在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在提交的建議、提案中,都將目光聚焦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

皮劍龍認爲,《指導意見》的出臺對維護新業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該意見屬於政策性規範,並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並沒有從法律層面解決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

皮劍龍因此呼籲,通過法律規範明確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在勞動關係上,勞動法可明確新業態用工屬於新型勞動關係。符合確定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業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託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權利義務。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體系是以傳統就業模式爲應用場景構建的,而新就業形態與傳統就業模式有顯著不同,套用現行法律解決實際問題就會面對理論和實務雙重困境。建議對新就業形態持續深入調研,在總結規律特點的基礎上,出臺適應新就業形態發展的勞動法律制度。”厲莉說。

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建議,儘快研究推動新就業形態立法,完善靈活就業保障政策,適時實現靈活就業者在薪酬待遇、戶籍、住房、子女教育、職業傷害保障等基本權益方面與穩定就業者享有同等待遇,從而增強靈活就業者的安全感和歸屬感。

本版漫畫/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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