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傳銷漏犯落網後,卻自稱“反傳銷鬥士”……

“我加入MFC不是爲了獲利,也沒有發展下線,只是想看清傳銷組織的運作方式,發現傳銷組織的危害……”

一起看似普通的網絡傳銷案暗藏玄機,犯罪分子爲避免一鍋端,用一分爲三的辦法逃避偵查,漏犯被追捕歸案後卻稱自己是“反傳銷鬥士”……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平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追捕到案的熊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20萬元。此前,落網的莫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發展大量下線卻沒有收款記錄

某境外組織開設MFC網絡平臺,以投資理財爲名,吸納會員購買平臺發行的虛擬幣,並以會員可通過發展下線獲得返利爲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2012年以來,MFC網絡平臺在我國境內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會員1000餘萬人,平臺內資金流水高達1000餘億元,涉嫌傳銷活動。

2020年11月,賀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根據公安部下發的線索,對轄區內涉及參與MFC傳銷活動的成員進行抓捕,於同年11月24日將莫某抓獲歸案。該案偵查終結後被移送平桂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案件過程中,檢察官根據鑑定意見認定,莫某於2014年8月20日註冊成爲MFC的會員,下線數量爲5767個。但在公安機關調取回來的莫某及關聯親屬的銀行賬戶中,卻無法找到其收取下線會員款項的證據。這讓檢察官不禁懷疑,莫某參與傳銷活動的賬戶是否由其實際控制?

檢察官在莫某的訊問筆錄中發現,他曾供述除了自己以外,熊某、李某與他共同參與傳銷活動。三人在事前共同商量加入MFC,爲避免一鍋端,由莫某負責通過微信等方式進行宣傳發展下線,熊某負責提供銀行賬號收取轉賬款,李某負責監督,三人分工配合,並約定平分收益。

由此,檢察官認定熊某和李某是莫某傳銷案的漏犯。

到案兩名漏犯拒不認罪

檢察官結合層級結構圖等其他在案證據,於2020年12月24日向公安機關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建議追捕熊某、李某。

收到建議書後,公安機關通過嚴密佈控、網上追逃等方式,分別於2021年2月4日、6月17日將李某及潛逃至外省的熊某抓獲歸案。同年9月18日,公安機關將二人移送平桂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沒有參加傳銷活動,在整個過程中僅是聽從莫某指揮。”面對檢察官的訊問,李某始終不承認自己與莫某、熊某共同參與MFC傳銷活動,並稱自己僅是按照莫某的要求做,完全不認識熊某。

而熊某則稱自己是“反傳銷鬥士”:“我加入MFC不是爲了獲利,也沒有發展下線,只是想看清傳銷組織的運作方式,發現傳銷組織的危害,瞭解後以身作則,規勸他人不要加入!”

一紙退夥協議成爲關鍵證據

如何證明熊某、李某與莫某屬於共同犯罪?通過與公安機關會商,檢察官建議從莫某的供述、相關賬戶流水等證據入手,着重抓住運行模式,認定三人共同作案的客觀證據及梳理三人的轉賬記錄、通話記錄等關鍵內容。

在檢察官的建議下,公安機關加強了對三人合作的具體細節的訊問。莫某供述,三人開始合作後,曾相互懷疑利潤分配不均,導致無法繼續合作,在2017年2月初,莫某退出合作,由熊某、李某支付其80萬元作爲退夥補償金,三人籤具了書面的退出協議。但熊某、李某否認簽署過該協議。

檢察官通過對莫某補充訊問,確定協議存放地點後,向其家屬釋法說理,最終找到了其供述的退出協議。

經審查,該協議內容與莫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落款日期、三人簽名筆跡也均一致,且三人的轉賬記錄亦證明,協議簽署同日,熊某、李某分別向莫某轉賬40萬元。至此,熊某、李某二人的謊言被揭穿。

在查清三人屬於共同犯罪後,承辦檢察官對公安機關調取的三人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的全部銀行交易明細進行審查,通過仔細梳理,認定從2014年8月20日至案發,剔除三人之間的相互轉賬,熊某及實際控制銀行賬戶收款9900餘萬元,李某及實際控制銀行賬戶收款500餘萬元,二人累計收款1億餘元,而每筆交易數額與MFC平臺不同等級入會費的整倍數基本一致,結合下線人員證言、對比層級結構圖等,證實交易對家均爲MFC傳銷活動人員。面對證據,熊某、李某終於承認犯罪事實,李某自願退出部分非法所得。

2021年10月18日,平桂區檢察院對追捕到案的熊某、李某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平桂區法院提起公訴。經開庭審理,法院完全採納公訴意見,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梁   軍 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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