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項重要規則落地!

3月25日晚,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及相關業務配套指引。

滬深交易所表示,後續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繼續做好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服務,做好細則就緒、技術系統改造、市場服務後續工作,持續深化跨境合作機制,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

中國存託憑證個人投資者門檻

定爲50萬元

具體來看,上述暫行辦法及相關業務配套指引對中國存託憑證(CDR)上市條件、開放融資功能後的上市預審覈安排、交易與跨境轉換機制、持續監管要求、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予以明確、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了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託憑證首次在滬深交易所的上市條件,包括公開發行條件、市值標準(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上市年限(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股票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初始規模(申請上市的中國存託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

二是規定了中國存託憑證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和要求。具體來看,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託憑證交易,一方面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另一方面要求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三是明確中國存託憑證持續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和要求。包括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 同時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則,同時對定期報告的內容格式、審計作出規定,明確重大交易、關聯交易的披露標準。例如定期報告方面,境外發行人可採用人民幣或者外幣編制定期報告。

四是明確了中國存託憑證的差異化交易機制,如做市商制度、漲跌幅限制、上市首日價格基準等。滬深交易所對中國存託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爲10%。

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啓新章

近期,已有三一重工、國軒高科、樂普醫療、杉杉股份4家公司發佈計劃發行GDR並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

3月16日,國務院金融委會議明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繼續支持各類企業到境外上市,對當前資本市場問題對症下藥,開出“定心丸”。當日,證監會表示,抓緊推動企業境外上市監管新規落地,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暢通。

種種信號表明,中國資本市場將堅定實施制度型雙向開放。業內人士指出,境外發行GDR企業持續擴容,只是中國資本市場堅定實施制度型雙向開放的一個“縮影”。

近年來,滬深交易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資本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決策部署,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不斷豐富境外投資者參與渠道,務實推進“一帶一路”資本市場交流合作,服務資本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