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16年前辦假身份證結婚,如今離不了?民政局被告上法庭,法院做了這件事!

湖南高院

16年前爲了結婚用了張假身份證,如今感情破裂想離婚,民政局無法辦理。

於是,湖南沅江的這對夫妻將民政局告上法庭。

案情回顧

2006年7月,陳某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爲了與龔某結婚,便通過路邊小廣告上的私人廣告公司製作了一張年齡改大了2歲的虛假身份證,如願辦理了結婚登記。

2021年8月,陳某與龔某因感情破裂到湖南省沅江市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卻被告知因原結婚證上登記的身份證號與陳某實際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2022年3月17日,陳某和龔某一張訴狀把沅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上述結婚登記。

審理情況

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發現,案涉婚姻登記辦理在2006年,兩原告於2022年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相隔了16年,遠遠超出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期限,按理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但如果駁回原告的起訴,又回到了兩原告感情破滅卻無法離婚的困境。

最終,沅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2021年11月18日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向沅江市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沅江市民政局將陳某、龔某於2006年7月辦理的結婚登記中陳某的身份證號碼予以變更。

沅江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後,對相關情況進行覈實,3月18日對陳某和龔某的婚姻登記信息予以變更。當事人陳某和龔某因婚姻登記信息錯誤不能離婚且無法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的困境,終於得到了解決。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

人民法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案情實際,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爲目的,依法立案、審理並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依法認定起訴期限;對被冒名頂替者或者其他當事人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後認爲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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