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二審 新建商品房擬配建租賃房

本市鼓勵通過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規定改建爲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今天上午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進行二審。

新建商品房擬配租賃房

想租房,但是房源供給卻不夠,這讓不少“租房一族”頗爲頭疼。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目前條例草案側重於對租賃活動的規範和管理,在政府提供服務方面,特別是對增加房源供給方面力度不夠。建議進一步明確政府在制定規劃和計劃、多渠道增加供給等方面的責任。

爲此,二審稿中新增了優化空間佈局、促進職住平衡、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的內容。提出:本市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給規模、優化空間佈局,促進職住平衡,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並在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本市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此外,本市鼓勵通過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規定改建爲租賃住房、將符合條件的閒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不過,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土地出讓相關文件明確要求用於租賃的住房等,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者按日、按小時短期租賃。

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

房租漲得太快,往往讓“租房一族”叫苦不迭。今後,房屋租賃市場一旦遇房租顯著上漲等情況,政府將可進行價格干預。

二審稿提出,遇有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引發住房租賃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緊急情況,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發佈住房租賃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賃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並依法報國務院備案。

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

爲維護首都社會安定和諧,保障居住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利用居住小區房屋經營短租帶來的治安、擾民等問題,在本市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實踐的基礎上,二審稿規定,本市對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

出租其他城鎮地區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管理規定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並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應當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覈對身份信息,並即時通過系統申報登記。

違規短期出租住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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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何要制定住房租賃條例?

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迅速,規模龐大,已成爲市民實現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徑。與此同時,龐大的住房租賃規模和複雜的住房租賃關係引發大量矛盾糾紛,接訴即辦涉住房租賃類訴求居高不下,“黑中介”“隔斷房”“甲醛房”問題屢禁不止,違規使用租金貸、哄擡租金、發佈虛假房源等亂象時有發生。

爲了完善租購併舉的住房體系,培育和規範發展本市住房租賃市場,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本市加緊推進住房租賃地方立法。

條例回應了哪些熱點問題?

出租住房不得打隔斷違法羣租,不得出租違建、危房。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斷水、斷電等方式強行解除合同、收房。

租賃企業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並須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託管,單次收取租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

回應“二房東”整治,規定個人轉租住房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規範開展業務活動,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設立住房租賃企業。本報記者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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