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財經4月18日電 據上海發佈公衆號18日消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修訂完成了《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版)》。其中,新印發的《系列問答四(2022年版)》對疫情影響按時還貸等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在信用卡糾紛、個人住房貸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資類糾紛案件中,債務人以受疫情影響導致收入來源全部或部分喪失、經營困難或客觀上履行還款義務存在障礙等爲由,提出免除部分還款義務、延期歸還欠款或調減違約金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信用卡、個人住房貸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額貸款等以金錢給付爲內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爲由減輕或免除償還欠款的責任。如果金融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給予受疫情影響的相關債務人減免債務、延期還款等相關承諾的,可視作對合同內容的變更。

債務人主張延期歸還欠款或調減違約金的,雖然在電子支付廣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障礙,但借款人如果因參加醫療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封控隔離等客觀情況致其無法按時歸還欠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理,並應在相關情況解除後的合理期限內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如疫情對債務人個人收入或企業營收造成較大影響導致無法按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在相關案件中組織當事人協商,促使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和公積金管理等部門關於疫情防控的信貸政策和相關要求,適度調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貸款等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避免貸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貸”“斷貸”行爲,有效防範金融市場風險。

此外,對金融機構及相關市場主體違反監管規定,以服務費、諮詢費、擔保費等各類費用爲名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範圍的部分,依法不予保護。

在涉金融徵信記錄案件中,個人以受疫情影響導致其未能及時歸還欠款爲由,要求金融機構撤銷其不良徵信記錄的,應如何處理?

答:在涉金融徵信記錄相關案件中,對確因參加醫療救助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確診住院治療、無症狀感染隔離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影響,未能及時歸還貸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機構將逾期還款記錄報送人民銀行的,人民法院可判令金融機構撤銷相關不良記錄,依法維護當事人的信用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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