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终于来了。

自2021年底就已经宣告过审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正式下发,养老三支柱建设再进一步。

整体来看,个人养老金制度实现了“个人缴费”,“一个账户+多种金融产品”,这符合此前的判断,意味着,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不仅能够购买商业保险产品,还能购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在养老三支柱建设方面,保险业与其他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展开激烈角逐。

《意见》同时明确将针对个人养老金予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不过,其也规定每年的缴纳额封顶线为1.2万元,意味着,个人养老金每个月可享受的税优力度与此前的税延养老险一致,或将出现由于优惠力度较小,吸引力不足,难以快速做大规模的问题。

以下就是《意见》的主要内容:

01

明确个人养老金发展原则: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将选择部分城市先行试点

《意见》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原则,即“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其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以健全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意见》明确了哪些人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即“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理论上来看,覆盖面相当之广。

在运营和监管方面,《意见》也做出规定,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根据《意见》的安排,个人养老金制度将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02

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模式:一个账户+多种金融产品+封闭运营

此前就有消息称,个人养老金制度将采用“一个账户+多种金融产品”的方式,即进入个人养老账户的资金不仅可投保商业保险,还能购买其他理财产品。从《意见》来看,这一理念确实得到了贯彻。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这与一、二支柱中,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的模式截然不同。

个人养老金参加人,需要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这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之后,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根据《意见》,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一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根据《意见》,参加人可以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但须在经过信息平台核验后,才能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此外,《意见》还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03

个人养老金可购买的产品除商业养老保险外,还包括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公募基金等

“慧保天下”一直在强调,在养老第三支柱的建设方面,一定不会是商业保险机构一家独享,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一定是多种金融机构并存,这样做一方面是平衡各类金融机构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一个账号+多种金融产品”恰恰是《意见》最核心的规定之一。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

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购买哪种类型的金融产品,但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须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04

不得随意支取: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方可领取;账户资金可继承

前文提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到底是哪些情况才可以提前支取,《意见》对此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意见》,“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就领取的方式而言,有多种方式可供灵活选择,“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同时也明确“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此外,个人养老金是可以继承的,《意见》明确,“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05

税优力度低于预期,每人每年缴纳上限仅1.2万元 

个人养老金制度最受人关注之处,一是“一个账户+多种金融产品+封闭运营”的制度模式,这意味着,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不只是商业保险,还包括其他类型金融产品,保险业必须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正面竞争。

二则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支持力度。此前,无论是税优健康险,还是税延养老险,发展情况都有不尽人意之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普遍认为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例如2018年试点的税延养老险,其税前扣除限额为当月工资的6%,最高1000元封顶;税优健康险额度更低,每月最高200元,每年最高是2400元。

如果个人养老年金能够突破这一限制,在更大程度上给予税收优惠支持,才能从更大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参加意愿。但目前来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优力度仍与此前的税延养老险持平,即每月最高1000元,每年最多12000元。这与此前人们的预期有一定差距。

当然,《意见》也明确,缴费上限是可以调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信息平台,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在税优健康险以及税延养老险的运营过程中,系统对接运行的问题一直是值得关注的大问题,例如投保税延养老险后,人们不能直接从个人所得税客户端进行税前扣除操作,而是需要向中国银保信索取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再交给公司进行抵扣,领取时,则由保险公司进行代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体验,而主要原因则在于是保险业主导,统筹层次相对较低。

个人养老金则不同,作为国务院力推的一项政策,其统筹层次将明显高于税延养老险,这将直接体现在系统的开放、对接、运营等方方面面。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的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该平台将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还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07

原则性规定之外,一连串细节问题仍有待明确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意见》依然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广大消费者而言,仍有诸多细节、疑问有待进一步明确:

领取期是否缴税?事实上,税延养老险缴费期可税前扣除,领取期却是需要缴税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但“符合规定”的内涵是什么?

“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金融机构的选择标准究竟是什么?

目前只规定了“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这意味着三支柱间的壁垒尚未完全打通,资金依然没有办法灵活流动,什么时候,允许将一二支柱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三支柱以获取更高收益?

08

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下的保险业,是喜还是悲?

个人养老金制度首度被提及,还是在2021年,彼时也是快速登上了各大平台的热搜榜单——事关民生大计,自然不容小觑。

虽然说税优力度不及预期,或将影响人们的参加意愿,但在国家信用背书,媒体大力宣传,以及税务等部委的积极配合之下,其力度一定是远超保险业自己主导的税延养老险以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

假设目前国内缴纳个税的数千万人中,最终有3000万人选择参加个人养老金,且用足每月1000元的额度,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一年可累积3600亿元的资金规模;假设5000万人投保,则这一数字将扩大至6000亿元。

数字看起来相当诱人,而保险业注定要在其中分一杯羹。由于目前尚不清楚“符合规定”的产品究竟是何种形态,其市场竞争力也无法判断,但对于保险业而言,长期资产的配置经验将是其区别于其他金融业态的一项重要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税优力度不及预期,一方面或将影响个人养老金的发展速度,进而波及其中的保险产品,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人们的参加意愿不足,意味着会给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行业留下更大的想象空间,保险业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补充型养老保险产品。

个人养老金制度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将唤起人们对于养老金融产品进一步的关注,强化消费者教育,这对于保险业也将大有裨益。

所以面对不及预期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保险业最好的态度或许不是狂喜,也不是悲观,而是放弃幻想,更清醒的意识到,随着养老第三支柱这一大市场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金融行业关注,各种金融业态同台竞技不可避免,充分发挥过去在二三支柱建设当中的经验、优势,随时随地准备投入战斗才是最好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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