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的個人養老金制度終於來了。

自2021年底就已經宣告過審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於近日正式下發,養老三支柱建設再進一步。

整體來看,個人養老金制度實現了“個人繳費”,“一個賬戶+多種金融產品”,這符合此前的判斷,意味着,進入個人養老金賬戶的資金不僅能夠購買商業保險產品,還能購買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在養老三支柱建設方面,保險業與其他多種類型的金融產品展開激烈角逐。

《意見》同時明確將針對個人養老金予以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不過,其也規定每年的繳納額封頂線爲1.2萬元,意味着,個人養老金每個月可享受的稅優力度與此前的稅延養老險一致,或將出現由於優惠力度較小,吸引力不足,難以快速做大規模的問題。

以下就是《意見》的主要內容:

01

明確個人養老金髮展原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將選擇部分城市先行試點

《意見》明確了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發展原則,即“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其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相銜接,以健全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意見》明確了哪些人可以參與個人養老金,即“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理論上來看,覆蓋面相當之廣。

在運營和監管方面,《意見》也做出規定,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個人養老金髮展進行宏觀指導,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繳費上限、待遇領取、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運行監管,定期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

稅務部門依法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徵管。

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督促相關金融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做好產品風險提示,對產品的風險性進行監管,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

根據《意見》的安排,個人養老金制度將結合實際分步實施,選擇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

02

明確個人養老金制度模式:一個賬戶+多種金融產品+封閉運營

此前就有消息稱,個人養老金制度將採用“一個賬戶+多種金融產品”的方式,即進入個人養老賬戶的資金不僅可投保商業保險,還能購買其他理財產品。從《意見》來看,這一理念確實得到了貫徹。

根據《意見》,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這與一、二支柱中,企業與個人共同繳費的模式截然不同。

個人養老金參加人,需要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這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之後,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銷售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

根據《意見》,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這一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

根據《意見》,參加人可以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開戶銀行,但須在經過信息平臺覈驗後,才能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註銷原資金賬戶。

此外,《意見》還規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03

個人養老金可購買的產品除商業養老保險外,還包括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公募基金等

“慧保天下”一直在強調,在養老第三支柱的建設方面,一定不會是商業保險機構一家獨享,面對如此巨大的市場,一定是多種金融機構並存,這樣做一方面是平衡各類金融機構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能更好地滿足消費者不同的投資偏好。

“一個賬號+多種金融產品”恰恰是《意見》最核心的規定之一。根據《意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

參加人可自主選擇購買哪種類型的金融產品,但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須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向社會發布。

04

不得隨意支取: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等方可領取;賬戶資金可繼承

前文提及,“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到底是哪些情況纔可以提前支取,《意見》對此也進行了明確:

根據《意見》,“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信息平臺覈驗領取條件後……”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

就領取的方式而言,有多種方式可供靈活選擇,“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同時也明確“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此外,個人養老金是可以繼承的,《意見》明確,“參加人死亡後,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05

稅優力度低於預期,每人每年繳納上限僅1.2萬元 

個人養老金制度最受人關注之處,一是“一個賬戶+多種金融產品+封閉運營”的制度模式,這意味着,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不只是商業保險,還包括其他類型金融產品,保險業必須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正面競爭。

二則是稅收優惠的政策支持力度。此前,無論是稅優健康險,還是稅延養老險,發展情況都有不盡人意之處,原因之一就是人們普遍認爲稅收優惠力度不夠。例如2018年試點的稅延養老險,其稅前扣除限額爲當月工資的6%,最高1000元封頂;稅優健康險額度更低,每月最高200元,每年最高是2400元。

如果個人養老年金能夠突破這一限制,在更大程度上給予稅收優惠支持,才能從更大程度上激發人們的參加意願。但目前來看,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稅優力度仍與此前的稅延養老險持平,即每月最高1000元,每年最多12000元。這與此前人們的預期有一定差距。

當然,《意見》也明確,繳費上限是可以調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06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信息平臺,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共享相關信息 

在稅優健康險以及稅延養老險的運營過程中,系統對接運行的問題一直是值得關注的大問題,例如投保稅延養老險後,人們不能直接從個人所得稅客戶端進行稅前扣除操作,而是需要向中國銀保信索取稅延養老扣除憑證,再交給公司進行抵扣,領取時,則由保險公司進行代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體驗,而主要原因則在於是保險業主導,統籌層次相對較低。

個人養老金則不同,作爲國務院力推的一項政策,其統籌層次將明顯高於稅延養老險,這將直接體現在系統的開放、對接、運營等方方面面。

根據《意見》,個人養老金的信息平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該平臺將與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以及相關金融行業平臺對接,歸集相關信息;還會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共享相關信息;爲參加人提供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繳費管理、信息查詢等服務,支持參加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07

原則性規定之外,一連串細節問題仍有待明確

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意見》依然是原則性的規定,對於各類金融機構以及廣大消費者而言,仍有諸多細節、疑問有待進一步明確:

領取期是否繳稅?事實上,稅延養老險繳費期可稅前扣除,領取期卻是需要繳稅的。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但“符合規定”的內涵是什麼?

“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金融機構的選擇標準究竟是什麼?

目前只規定了“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這意味着三支柱間的壁壘尚未完全打通,資金依然沒有辦法靈活流動,什麼時候,允許將一二支柱個人賬戶中的資金轉移至三支柱以獲取更高收益?

08

個人養老金制度框架下的保險業,是喜還是悲?

個人養老金制度首度被提及,還是在2021年,彼時也是快速登上了各大平臺的熱搜榜單——事關民生大計,自然不容小覷。

雖然說稅優力度不及預期,或將影響人們的參加意願,但在國家信用背書,媒體大力宣傳,以及稅務等部委的積極配合之下,其力度一定是遠超保險業自己主導的稅延養老險以及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

假設目前國內繳納個稅的數千萬人中,最終有3000萬人選擇參加個人養老金,且用足每月1000元的額度,則意味着個人養老金一年可累積3600億元的資金規模;假設5000萬人投保,則這一數字將擴大至6000億元。

數字看起來相當誘人,而保險業註定要在其中分一杯羹。由於目前尚不清楚“符合規定”的產品究竟是何種形態,其市場競爭力也無法判斷,但對於保險業而言,長期資產的配置經驗將是其區別於其他金融業態的一項重要優勢。

需要注意的是,稅優力度不及預期,一方面或將影響個人養老金的發展速度,進而波及其中的保險產品,但從另外一方面來看,人們的參加意願不足,意味着會給保險業以及其他金融行業留下更大的想象空間,保險業完全可以在此基礎上繼續發展補充型養老保險產品。

個人養老金制度更深遠的意義在於將喚起人們對於養老金融產品進一步的關注,強化消費者教育,這對於保險業也將大有裨益。

所以面對不及預期的“個人養老金”制度,保險業最好的態度或許不是狂喜,也不是悲觀,而是放棄幻想,更清醒的意識到,隨着養老第三支柱這一大市場開始吸引越來越多的金融行業關注,各種金融業態同臺競技不可避免,充分發揮過去在二三支柱建設當中的經驗、優勢,隨時隨地準備投入戰鬥纔是最好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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