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通化一董事長被指以公司名義爲兒子擔債續:警方延長複覈期限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4月26日,針對北京洪澤陽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洪澤陽光公司)提出的複覈申請,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作出《延長刑事複覈期限通知書》,決定延長複覈期限三十日。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洪澤陽光公司控告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化化工公司)董事長王選忠涉挪用資金,王選忠被指擅自以公司名義爲兒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洪澤陽光公司於2021年9月向通化縣警方報案。

此案偵辦頗具周折:通化縣警方調查近兩月後將案件上報,經吉林省公安廳指定管轄,由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負責辦理。2022年1月7日,江源區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爲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有犯罪行爲發生,決定不予立案。洪澤陽光公司向江源區公安局申請複議,江源警方延長刑事複議期限三十日後,於3月13日作出《複議決定書》,仍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決定維持原決定。此後,洪澤陽光公司向白山市公安局申請複覈。

董事長被指擅自以公司名義爲兒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洪澤陽光公司系通化化工公司大股東。2019年4月,通化化工公司爲吉林玖參源酒業有限公司(下稱:玖參源公司)向白山市宏潤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宏潤公司)借款3000萬元提供擔保。但是,洪澤陽光公司相關負責人廖華(化名)稱,爲玖參源公司鉅額借款提供擔保系王選忠個人行爲,其並未通過通化化工公司股東大會同意,且玖參源公司由王選忠持股10%,其子王德亮持股90%,系其個人關聯公司。

由於玖參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宏潤公司於2019年11月將玖參源公司、通化化工公司、王德亮及其妻子起訴至吉林省白山市中級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連帶償還借款3000萬元並承擔利息。

白山中院作出的法庭調解筆錄顯示,四被告共同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同意玖參源公司於2020年2月10日前償還本金及利息,同意通化化工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不同意王德亮及其妻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20年1月10日,白山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玖參源公司於2020年2月10日前償還本金及利息,通化化工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此後,玖參源公司一直未履行《民事調解書》。2021年4月1日,白山市中院裁定凍結、拍賣、變賣通化化工公司在吉林通化海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享有的18%股權,凍結期限爲3年。

王選忠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玖參源公司前後爲通化化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資達1.7億元,上述3000萬元借款就包含其中,因此這筆借款最終由通化化工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王選忠說,當時由於通化化工公司負債高,由通化化工公司出面借錢是借不到的。

廖華稱,不存在玖參源公司借錢償還通化化工公司欠款一說,“作爲通化化工公司的大股東,我們的資金是不存在問題的;就算是借,通化化工公司也有債權可抵押,根本無需多繞個彎子。”

兩級公安機關延長審覈期限

洪澤陽光公司認爲王選忠存在涉嫌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行爲,於2021年9月9日向通化縣公安局報案,通化縣警方調查近兩月後將案件上報,經吉林省公安廳指定管轄,案件由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負責辦理。2022年1月7日,江源區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爲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有犯罪行爲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洪澤陽光公司不服該決定,向江源區公安局申請複議。江源區公安局於2月9日作出《延長刑事複議期限通知書》:經審查,因案情重大、複雜,決定延長刑事複議期限30日,複議期限截止至3月13日。3月13日,江源區公安局作出《複議決定書》,仍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決定維持原決定。

隨後,洪澤陽光公司向白山市公安局提出複覈申請,請求白山市公安局撤銷江源區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和《複議決定書》,追究王選忠的刑事責任。

一名知情人士告訴澎湃新聞,江源警方之所以作出《複議決定書》維持不予立案決定,是因爲控告人控告的涉嫌犯罪行爲較多、案件重大複雜,調查時間不足,即使江源警方已延長刑事複議申請30日,但在法定期限內尚無法認定是否構成案件,只有在複議期限內維持不予立案決定。

4月26日,白山市公安局作出《延長刑事複覈期限通知書》,認爲案情重大、複雜,決定延長複覈期限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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