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5月13日發佈了四條自律監管規則,和併購重組、支民資管計劃、券商薪酬管理、債券報備相關。

其中,《證券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簡稱《評價辦法》)將納入評價範圍的證券公司劃分爲A、B、C三類。原則上得分排名前20%的證券公司爲A類,排名後20%的爲C類,其餘爲B類。

併購重組評價辦法調整,更側重項目質量

《評價辦法》明確,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指標由基本指標和附加指標構成。其中,基本指標滿分100分,包括項目質量指標50分、業務規模指標20分、業務管理指標10分和合規誠信指標20分;附加指標爲業務創新指標,最高20分。

其中,項目質量指標從審覈端反映證券公司承做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質量,包括項目評級和項目撤否兩項指標。項目評級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承做重大資產重組項目過程中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請文件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規範,盡職調查和專項覈查是否充分,發表意見是否恰當,問詢回覆是否及時等情況。項目撤否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承做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撤回和被否情況。

業務規模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市場競爭力,包括項目數、交易金額和業務淨收入三項指標。業務管理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在項目立項、質控、問核、內核等業務流程管理、具體控制措施及相關文件方面的完備性。合規誠信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財務顧問業務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自律規則等情況。業務創新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方案設計、經濟和社會效果等方面的創新性、實用性和示範性。

具體來看,項目評級指標滿分40分,涵蓋評價期內披露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以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公司承做前述項目的執業質量評級結果爲依據。項目評級指標分數爲所有項目得分的平均值。單個項目執業質量評級結果爲A、B、C的,項目對應得分分別爲40分、25分、10分。

項目撤否指標滿分10分,扣完爲止,以評價期內證券公司承做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撤否情況爲依據。被實施現場督導、現場檢查後,未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或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未獲通過的,每個項目扣4分;被證券交易所終止審覈、被中國證監會決定不予註冊的,每個項目扣5分。

項目數指標滿分5分,以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數量爲依據。以數量最多的證券公司的項目數爲基準,原則上從多到少平均劃分五檔項目數區間,項目數處於相應區間的證券公司,依次得5分、4分、3分、2分、1分。

交易金額指標滿分5分,以評價期內證券公司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項目首次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的交易金額爲依據,配套融資金額不計入。證券公司按照交易金額從大到小排序,平均劃分爲五檔,依次得5分、4分、3分、2分、1分。

業務淨收入指標滿分10分,以上一年度證券公司年度報告中財務報表附註披露的“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淨收入—境內上市公司”金額爲依據。證券公司按照業務淨收入從高到低排序,平均劃分爲五檔,依次得10分、8分、6分、4分、2分。

業務管理指標滿分10分,以證券公司承做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有關工作文檔爲依據。

協會對於每家證券公司原則上抽取一個項目,對該項目的業務流程管理、具體控制措施及相關文件的完備性予以評價,該項目的評價得分即爲業務管理指標分數。項目立項決議、質控報告、問核記錄、內核會議紀要、內核意見回覆等文件表明公司在前款所述方面存在缺失的,每項情形酌情扣2分或4分,扣完爲止。

合規誠信指標滿分20分,扣完爲止,以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因財務顧問業務受到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和自律管理措施等懲戒措施爲依據。

《評價辦法》明確,證券公司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評價結果爲C類。

業務創新指標最高得分爲20分,以協會組織的專家評審結果爲依據。具體評審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2021年共有99家券商參評,有14家機構獲得A類評價,17家機構獲得B類評價,68家機構獲得C類評價。

支民資管計劃指引發布,資金不得投向這些項目

《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資產管理計劃規範運作指引》(簡稱《支民資管計劃指引》)規範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支持證券公司繼續發揮專業優勢,切實履行服務實體經濟、助力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社會責任。

《支民資管計劃指引》明確,支民資管計劃原則上80%以上資產應當投資於符合投資目標的支持企業發展的股權、債權資產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因處置風險等情形導致比例不達標的除外。

資金的最終去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向非民營企業,投資於金融行業,開展新股申購等非紓困目的的證券投資交易等,投資於被列入國務院相關部委發佈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目錄,或者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融資主體或主要經營負責人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爲被立案調查或初步調查、移交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投資於被暫停、終止上市或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清算、破產重整,或進入破產和解程序的企業等。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參照指引要求,全面梳理處於存續狀態的支民資管計劃,對存在投資運作不規範的,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間和責任人並積極推進,按照要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並定期報告處置進展。相關項目到期後不得展期。若對支民資管計劃投向不規範、存量問題項目未按期整改,產品備案文件存在虛假材料或信息、隱瞞重要事實,報送數據信息存在重大異常、重大遺漏、虛報等情況的,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對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採取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處理。

券商薪酬機制要確保合規底線要求

《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簡稱《薪酬指引》)指導證券公司建立穩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勵約束機制。具體原則包括了,貫徹穩健經營理念,確保合規底線要求,促進形成正向激勵。

《薪酬指引》要求,證券公司董事會負責依據上述原則建立健全公司薪酬制度,並負責督促制度的有效落實,承擔薪酬管理的主體責任。健全薪酬委員會、監督部門的履職保障機制,確保相關部門獨立、客觀、有效履行職責。

《薪酬指引》明確,證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時,應當結合公司經營實際情況、合規風控效果、自身發展戰略、股東長期利益等多種因素制定薪酬預算總額,綜合公司實際情況和市場水平確定薪酬標準,平衡不同職位、不同崗位人員的薪酬水平。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穩健薪酬方案,充分考慮市場週期波動影響和行業及公司業務發展趨勢,適度平滑薪酬發放安排,同時做好薪酬激勵的極值管控和節奏控制。不片面追求市場排名、規模類指標和短期業績,制定防止因過度激勵引發風險隱患或合規風險的具體規定,不得爲員工提供對沖措施降低薪酬與風險的關聯性。薪酬制度中應當明確不通過包乾、人員掛靠等方式開展業務,不通過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獨立考覈方式實施過度激勵,不將從業人員的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或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鉤。

按照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可採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證券公司的薪酬制度制定及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另外,修訂後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報備管理辦法》要求,擬在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櫃檯轉讓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報備義務人應當在每次發行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報備登記表,報備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報備材料,並對報備材料內容的合規性負責。一個自然月內提交報備延遲累計3次以上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對報備義務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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