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福建省xx市xx村村民,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xx市人民政府对该村的土地组织实施征收,赵先生的自留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面积0.3789亩。因赵先生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并没有在发放表上签名领取补偿款。2019年1月9日xx市xx村民委员会将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存入赵先生的账户。20193月13日,赵先生的上述自留地被强制占用,2019年8月,被征收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已经完工。赵先生对上述强制占用行为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在未自愿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征收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人账户,即可以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占用吗?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以赵先生的案例为大家简要解答这一问题。

二、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虽然赵先生承包地所在的xx村的土地征收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但xx村民委员会将补偿款存入赵先生的账户后,赵先生并没有领取上述安置补偿款,因此赵先生实际上是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

在没有证据证明赵先生自愿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情形下,征收部门如认为赵先生已经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征收部门采取直接将土地强制收回的方式将土地交由建设单位使用,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管理委员会强制占用赵先生位于福建省xx市xx组xx亩的行为违法。

最后,北京一讼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在未自愿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征收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人账户后,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依法得到了补偿安置,并不能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强制占用。因此,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安置应当充分衡量是否合理,如果不满意补偿,认为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与法定的补偿标准存在明显差距,则需要及时针对征收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法律程序,避免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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