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趙先生是福建省xx市xx村村民,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xx市人民政府對該村的土地組織實施徵收,趙先生的自留地在上述徵收範圍內,面積0.3789畝。因趙先生認爲補償標準不合理,並沒有在發放表上簽名領取補償款。2019年1月9日xx市xx村民委員會將補償款(含安置補助費、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存入趙先生的賬戶。20193月13日,趙先生的上述自留地被強制佔用,2019年8月,被徵收土地上的建設項目已經完工。趙先生對上述強制佔用行爲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那麼,在未自願交出土地的情況下,徵收部門直接將補償款存入被徵收人賬戶,即可以對被徵收土地實施佔用嗎?本文,李順華律師團隊將以趙先生的案例爲大家簡要解答這一問題。

二、律師說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雖然趙先生承包地所在的xx村的土地徵收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但xx村民委員會將補償款存入趙先生的賬戶後,趙先生並沒有領取上述安置補償款,因此趙先生實際上是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

在沒有證據證明趙先生自願交出被徵收土地的情形下,徵收部門如認爲趙先生已經影響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本案徵收部門採取直接將土地強制收回的方式將土地交由建設單位使用,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違法。

最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xx管理委員會強制佔用趙先生位於福建省xx市xx組xx畝的行爲違法。

最後,北京一訟律師提醒廣大被徵收人,根據上述案例可知,在未自願交出土地的情況下,徵收部門直接將補償款存入被徵收人賬戶後,不意味着被徵收人依法得到了補償安置,並不能對被徵收土地實施強制佔用。因此,被徵收人對於補償安置應當充分衡量是否合理,如果不滿意補償,認爲徵收部門給出的補償標準與法定的補償標準存在明顯差距,則需要及時針對徵收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爲提起法律程序,避免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爲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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