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韓迅 上海報道

從問詢到出結果,11天的時間,中國證監會河北證監局對福成股份(600965.SH)“財務總監定期報告未簽字事件”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5月17日晚,福成股份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河北證監局對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李福成的《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下稱:“李福成行政監管措施告知書”)、對公司財務總監程靜的《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下稱“程靜行政監管措施告知書”)和《河北證監局關於對福成公司及李良、鄧重輝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在此之前,因公司大股東影響了上市公司的經營與財務管理的獨立性,福成股份財務總監程靜拒接在公司2021年年報與2022年一季報上簽字。

財務總監覺得“不公平”

根據“程靜行政監管措施告知書”顯示,河北證監局認爲,程靜作爲福成股份財務總監,未簽署公司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存在未履行法定義務問題。上述行爲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擬對程靜“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 36 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我覺得很不公平,那以後誰還敢說話了?”5月17日晚,程靜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河北證監局對她的處罰過於嚴格,因爲定期報告有一個正式的書面確認書,但是董祕鄧重輝沒有給過她,“28號那天他沒給過我,我不知道還要籤正式的,我以爲聲明就行了。郵件、微信都沒有發給我過,所以後來我就在自己發了一個聲明。”

她強調,“董事會程序是董祕把需要簽署的書面文件發給董、監、高,而不是董、監、高去跟他要。”

河北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中有一句話,叫“未履行在定期報告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的法定義務。”

程靜表示,在此前年度的定期報告中,自己都是與公司董監高一起簽字的,但是這次因爲自己單獨簽字,“應該有一個正式的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書,但是沒人給我。我以前沒有單獨個人簽過,後來個人補籤的。我也不清楚情況,就被處罰了。”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給董祕鄧重輝發去了採訪短信,但是截至發稿時尚未得到回覆。

實控人5年不得出任“董監高”

除去程靜之外,河北證監局還對福成股份實控人李福成、上市公司、董事長李良和董祕鄧重輝都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李福成行政監管措施告知書”顯示,李福成作爲福成股份實際控制人,違規干預福成股份生產經營管理及財務、會計活動,導致福成股份獨立性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了相關規定,“未能有效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等規定,我局擬對你採取責令改正、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60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因福成股份“存在2021年年度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未能如實披露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問題”,河北證監局認爲福成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董事會祕書鄧重輝違反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因此,河北證監局決定對福成股份及李良、鄧重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爲記入誠信檔案。

5月17日,福成股份以下跌2.44%報收6.01元。

(作者:韓迅 編輯: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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