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韓宋輝 張瓊斯)商業銀行即將進入更加精準地度量風險的時代!

今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佈《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構築起我國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規範實施的制度體系。

未來,商業銀行在實施預期信用損失法的過程中將有據可依,撥備管理水平同業可比性大大提高。這將推動商業銀行更加精準地度量風險,提升風險抵禦能力。

2017年,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下稱新金融工具準則),引入了預期信用損失法。預期信用損失法不以客觀減值事件的發生作爲減值準備計提的前提,要求基於歷史損失信息、當前信息和未來預測信息對預期信用風險損失進行估計並計提減值準備。

由此,商業銀行在計提減值準備之時,需要按照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法來測算相應的準備金規模。

不過,監管部門並未出臺專門的文件來規範預期信用損失管理。商業銀行實施預期信用損失法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存在“不願預期”“不能預期”等問題,並未很好地體現預期信用損失法的“預期”特徵,從而沒有達到精準度量風險、提升風險抵禦能力的目的。

全方位規範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過程

《辦法》加強了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辦法》考慮到關鍵參數是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的重要內容,對財務報告影響重大,將關鍵參數下放易引發管理層隨意調控撥備計提的問題,進而使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缺乏有效監控。因此,《辦法》要求預期信用損失法的關鍵參數應由董事會審批。

渣打中國首席風險控制官翟燕羣:《辦法》的出臺,是及時且必要的。《辦法》從治理以及執行層面,對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的應用提出了系統要求,有助於規範預期信用損失法的實施,改善銀行管理信用損失的水平,提升銀行財務報表的質量。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機構服務部總監肖錦琨:過去,受制於管理層的整體管理思路,董事會在預期信用損失法的實施上缺乏足夠的話語權,因爲董事會並不參與到日常的風險判斷中,往往只能基於管理層提供的有限信息作有限預期,更多地是從股東的維度來看待預期信用損失法的實施。《辦法》對董事會職責進行了明確。這使得銀行董事可以更加好地行使他們對於未來經濟的預判能力,上下傳導也會更加順暢。

民生銀行總行信貸管理部總經理黃紅日:《辦法》的發佈爲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提供了標尺準繩。

2018年新金融工具準則實施以來,監管未出臺專門文件規範預期信用損失管理,國內銀行機構實施預期信用損失法主要基於國外建模經驗,各家銀行在模型方法、計量敞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辦法》的發佈從制度、管理、模型、披露等方面爲商業銀行實施預期信用損失法提供了全方位實施管理指引。

黃紅日:一方面健全預期信用損失監管制度,有效解決當前銀行機構實施預期信用損失法中遇到的幾大障礙,包括“預期”特徵未充分體現、內控相關制度流程不完善、模型關鍵參數以及審批範圍不明確、模型日常管理更新不到位以及各行實施差異明顯等問題。

另一方面從管理制度、實施基礎、實施過程以及監督管理四方面,規範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進一步爲銀行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優化流程制度、夯實實施基礎、健全實施方案以及加強監管管理提供標準要求。

解決預期不足、調節利潤等問題

經過一段時期的實踐,我國商業銀行實施預期信用損失法,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辦法》中強化董事會作用、細化實施步驟和要點、加強剛性約束、強化信息披露等安排,爲這些問題提供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有利於推動商業銀行提升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水平和審慎性,健全內部控制。

一是商業銀行存在“不願預期”“不能預期”的問題,“預期”特徵未得到充分體現。

建設銀行信貸管理部總經理鄧艾兵:《辦法》中的多項安排,有利於從根源上解決這一問題。

具體包括:明確和強化治理層的監督審批責任,從治理層面保證預期信用損失法的高質量實施;在資源、系統、數據等方面提出要求,確保銀行夯實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基礎;細化模型構建和模型驗證要求,確保“預期”因素有效嵌入預期信用損失計算過程;明確要求銀行充分披露預期信用損失法的模型方法和參數信息。

二是由於缺乏有效管理和控制,預期信用損失法成爲部分商業銀行調節利潤的工具。

黃紅日:《辦法》通過三個方面嚴控銀行調節利潤,包括明確提出第三方模型驗證的要求;要求規範關鍵模型及參數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層級;提高監管報送要求。

三是新金融工具準則對預期信用損失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化,商業銀行在實操過程中存在執行不審慎、不統一等問題,影響實施效果。

鄧艾兵:《辦法》通過“標準動作”和“底線控制”的方法,解決這一問題。

“標準動作”是指《辦法》詳細規定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的必要步驟和操作要點。比如,明確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包括風險分組、階段劃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調整等十個主要環節,並對每個環節給出具體的操作指引,統一執行標準。

“底線控制”是指《辦法》對影響預期信用損失法計算結果的關鍵條件設定剛性約束,確保銀行不違反謹慎性原則。比如,要求銀行對逾期超過30天的信用風險敞口至少劃分至第二階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證明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對逾期超過90天的信用風險敞口劃分至第三階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證明信用主體並未違約。

撥備受影響不大,信貸投放將更加優化

作爲規範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過程的《辦法》,會不會導致商業銀行撥備大幅波動?

光大銀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馬波:《辦法》基於預期信用損失法的實施情況,主要從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規範相關實施流程等方面對商業銀行提出進一步要求,對具體計量結果並無直接影響,預計對銀行撥備水平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亦不會導致銀行即期業績出現大幅波動。

《辦法》不會對當前新增貸款適度增長的趨勢形成不利影響,亦不會遲滯銀行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的步伐,隨着預期信用損失法更加有效的實施,有利於銀行進一步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北京銀行投貸後管理部總經理李靜:《辦法》的出臺不會引起商業銀行較大的撥備補提壓力。

一方面,主要商業銀行自2018年起已陸續轉換爲新金融工具準則,《辦法》是在新金融工具準則的基礎上,對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進行了統一規定,並進一步規範計提方法和關鍵參數的審覈流程,強化了內部治理要求。

另一方面,近幾年商業銀行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不斷加大撥備計提力度,同時監管部門實施的逆週期監管舉措,也在一定程度平滑了其對商業銀行撥備的影響。

李靜:《辦法》實施後,商業銀行可能針對宏觀經濟、行業發展等潛在信用風險因素,通過前瞻性調整、管理層疊加等方式,實現不同年度計提的撥備水平變化更加平穩,信貸投放也會更加均衡。

鄧艾兵:《辦法》有利於商業銀行全面識別風險,更加準確地計量各類信貸業務的風險成本,從而改進信貸管理,促進信貸資源配置於國家戰略和社會發展需要、銀行自身風控邊界之內的業務領域,實現信貸結構優化,促進實體經濟和銀行自身的高質量發展。

充分發揮前瞻性 明確模型和參數管理要求

爲了推動銀行在實施預期信用損失法的過程中保持足夠的審慎性,充分發揮預期信用損失法的前瞻性特徵,《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前瞻性調整模型。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加強宏觀經濟預測分析能力,充分評估前瞻性信息對預期信用損失的影響。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驅動信用風險變化的前瞻性信息指標。當某前瞻性信息指標與信用風險的相關性發生顯著變化時,應及時更換調整前瞻性信息指標。

黃紅日:前瞻性信息指標會對不同的信用主體有不同測算結果。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構建前瞻性指標對不同資產組合違約情況影響的傳導模型。因爲不同資產組合的風險特徵不同,受到前瞻性信息指標的影響程度、影響路徑也不同,因此對不同信用主體的影響結果也不同。

實踐中,商業銀行通常根據產品類型、客戶類型、客戶所處行業及市場分佈等信用風險特徵,對信用風險敞口進行風險分組。按照不同分組的風險特徵,分別建立前瞻性模型,以計量前瞻性信息指標對特定風險敞口違約表現的影響。

《辦法》還明確,商業銀行法見模型存在較大困難的,也可以利用母行、集團、發起行或其他類似管理機構所開發的模型。

法國興業銀行集團中國區主管、法國興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穆裕格:模型的開發需要一定時間跨度和體量的數據,在數據無法滿足這一條件的情況下,單一子行開發的模型可能無法滿足實際業務場景的需要,也無法爲實踐提供指導性的作用。作爲外資銀行的在華子行,公司非常樂意看到監管機構在模型開發方面充分考慮了外資銀行的實際情況並實施了差異化監管。

實操落地上各銀行預期時間有差異

《辦法》已經下發,市場關心的是商業銀行接下來將如何實施落地,過渡期會有多長?

李靜:《辦法》中關於審計監督、審批流程控制等相關要求,較短時間內即可調整到位。

但是制度和系統建設、人員培養和儲備等工作是需要持續推進的。對於管理能力較強且已初步搭建實施基礎的大中型商業銀行來說,預期文件落地後2年左右可基本完成,對於管理能力較弱、專業人員不足的中小型商業銀行來說,可能需要更長時間。

工商銀行財務會計部總經理劉亞幹:《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徵求了銀行業的意見,在管理層面上明確了預期信用損失法的監管要求和商業銀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從而奠定了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的內部控制基礎;在技術層面上對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搭建做了全面指導,並考慮到了大中小銀行的科技水平差異,提供了不同複雜度的實施指引,從而搭建了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的技術框架。

後續,工商銀行將按照《辦法》正式出臺後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流程,夯實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的人力和技術資源基礎,確保預期信用損失法的實施全面滿足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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