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自己感染新冠引發恐慌,北京這名男子被判刑!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孫某某謊稱自己感染新冠致數十人臨時封控,引發周邊居民恐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1年12月12日夜間23時許,孫某某與朋友來到朝陽區某洗浴中心內聚餐、洗浴。酒過三巡,孫某某有了醉意。藉着酒勁,他開始故意跟店家挑事,稱自己洗浴時被劃傷,要求店家道歉、免單,並以要報警稱自己在店裏被感染新冠相要挾,店家最終無奈給其消費免單。

12月30日晚22時許,孫某某再次來到這家洗浴中心,又一次酒後藉故滋事要求店家道歉,並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稱感覺自己在洗浴後感染了新冠。110接到報警後迅速出警並聯系防疫人員到場。當晚,各職能防控人員40餘人到達現場,洗浴中心內封鎖所有區域進行消殺,在場的37人均被封控3小時隔離觀察,引發周邊居民嚴重恐慌。而此後,醫療機構爲孫某某進行了核酸檢測,確認其並未感染新冠。

朝陽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爲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法院對其依法從輕懲處。最終,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孫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件主審法官李夢嬌表示,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動態清零”是當前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總方針,“謊稱自己感染新冠”必然會造成醫療、防疫等公共資源的浪費,同時可能引發社會恐慌,這種行爲輕則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行政拘留,重則觸犯刑法而受到刑罰。

法官提示,試圖以感染新冠威脅他人是極不明智的做法,是缺乏基本社會責任感的表現,當下正處於防疫的關鍵時期,公民應當積極配合防疫工作,履行個人防控責任,不得隨意編造、散佈涉疫情不實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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