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5月20日訊(記者 黎旅嘉)於2004年首次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在2012年進行小幅修訂後,今年再次迎來修訂,並更名爲《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的宗旨在於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高公募基金行業服務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服務居民財富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與國家戰略的能力,構建多元開放、競爭充分、優勝劣汰、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此次《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股東條件,優化公募牌照準入制度,堅持高水平開放,有序擴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隊伍,提升行業包容度;

二是提升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能力,突出行業文化建設與廉潔從業監管,夯實行業高質量發展基礎;

三是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全面構建長期激勵約束機制;

四是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優做強公募基金主業的基礎上實現差異化發展,提高綜合財富管理能力,打造一流財富管理機構;

五是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允許市場化退出,並明確風險處置措施和實施程序,壓實各方責任。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於2004年首次發佈,並在2012年進行小幅修訂,爲推動基金管理公司規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更名後的《管理人辦法》及配套規則從完善准入監管、優化牌照制度、突出長期考覈激勵、明確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規範。在業內人士看來,相關制度有望助力行業健康發展。同時,也將吸引各方更加廣泛參與,共同促進公募行業高質量發展。

《管理人辦法》正式公佈

此前,證監會就已針對《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對《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總體認同,並反饋了意見建議。經認真研究,證監會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採納。

據瞭解,現行的《管理辦法》於2004年首次發佈,並在2012年進行了小幅修訂。自實施以來,《管理辦法》在促進基金公司規範發展、樹立資管行業制度標杆和培育大衆科學投資理念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着近年來基金行業面臨市場內外環境的深刻變化,《管理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和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需要,需適時予以調整。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主要聚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直接融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深化資本市場改革重大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立足長遠,着力提升公募基金服務實體經濟與服務居民財富管理能力,構建多元開放、競爭充分、優勝劣汰、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推進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本次修訂從“准入-內控-經營-治理-退出”全鏈條完善監管制度,修訂後的《管理人辦法》共8章78條。配套規則對實施《管理人辦法》作出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一)強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管理,切實把好入口關。

(二)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準入制度,壯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隊伍。

(三)着力提升機構主題合規風控能力,夯實行業高質量發展基礎。

(四)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機制,突出長期考覈激勵。

(五)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優做強公募基金主業的基礎上實現差異化發展。

(六)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場化退出機制,規範風險處置流程。

一是進一步提升行業包容性,公募牌照準入和日常業務監管需進一步完善;二是進一步發揮樹立長期投資理念,強化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加快推進文化道德建設;三是進一步打造更有韌性的行業生態,加大公司防風險意識,提高機構市場化退出可操作性;四是進一步支持行業機構做優做強,努力打造國際一流的資產管理機構。

有鑑於上述內容,此次發佈的《管理人辦法》也將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結構由“准入-經營-治理-退出-監管”調整爲“准入-內控-經營-治理-退出”。

看點一:優化准入制度,適度放寬“一參一控”限制

在准入方面,爲把好入口關,《管理人辦法》明確強化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

首先,調整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准入條件。繼續堅持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准入要求,對持股5%以下股東完善負面清單,對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東強化財務穩健型要求,擴大主要股東適用範圍,適當提高主要股東條件,明確實際控制人要求。

其次,完善專業人士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範圍。適度提升自然人股東的資質條件,更加強調發起人的道德操守、執業聲譽與專業勝任能力,合理約束自然人主要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爲。

再次,促進行業高水平對外開放。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進一步完善境外股東准入條件,鼓勵借鑑境外現金資產管理經驗與有益業務模式,積極引入優質境外機構。

此外,深化簡政放權,突出放管結合。進一步精簡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變更審覈事項,不再對不涉及股東類別變化的股權變更事項實施審覈。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管理人辦法》還強調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準入制度,放寬“一參一控”限制。首先,統一資管機構准入標準,重點關注資管展業經驗及合規風控情況。其次,強化公募業務規則一致性,明確公募持牌機構在公募業務相關合規內控、人員資質、運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執行。此外,適當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集團下證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專業資管機構申請公募牌照。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一要求爲證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專業資管機構開展公募業務“開綠燈”,也有望爲存量機構引入更多的競爭者。

事實上,此前券商對旗下獨立運作的資管子公司幾乎都是100%股權,若旗下還持有某基金公司股權超過50%,則都處於控股地位,不符合“一參一控”的要求。因此,無法申請公募牌照,也間接導致了券商大集合產品“公募化”的當下,券商資管在產品轉型完成後無法開展公募業務的窘境。但按照新規“一參一控”限制放寬,上述難題也將迎刃而解。進一步來看,原有的公募牌照紅利將受到衝擊,轉向更加看重實力的市場化競爭,有利於公募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看點二:突出長期考覈激勵,強化內控、經營、治理方面要求

除了在准入方面進行規範外,《管理辦法》還在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內控和經營和治理方面提出進一步的要求。突出行業文化建設與廉潔從業監管,強化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獨立董事責任,允許公募基金管理人實施運營外包等。

例如,在提升機構主題合規風控能力,夯實行業高質量發展基礎方面。《管理辦法》對強化投資交易行爲管控、加強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統一管理方面都做出了具體要求。此外,還要加強行業文化與廉潔從業監管。強調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監高與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樹立正確經營發展理念,加強文化建設,堅守廉潔從業,遵從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

在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機制上,一方面,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機構,開展黨的活動,併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另一方面,要求持股5%以上股東承諾一定股權鎖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長期穩定,規制股權質押行爲,夯實股權事務管理責任。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資本補充能力,提前制定風險處置預案,不得違規干預公司經營,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支持獨立董事發揮專業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突出長期考覈激勵,《管理辦法》要求,董事會對經營層實行三年以上長週期考覈,將長期投資業績、合規風控情況作爲關鍵崗位人員考覈的重要依據,實施薪酬遞延、追索扣回與獎金跟投制度,嚴禁短期考覈與過度激勵。

而對於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優做強公募基金主業基礎上實施差異化發展方面,《管理辦法》更鼓勵培育一流資管機構。支持公募主業突出、合規運營穩健、專業能力適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專門從事REITs、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基金投資顧問、養老金融服務等業務。

與此同時,《管理辦法》也允許公募基金管理人士是運營外包。允許公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專業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開展份額等級、估值等業務,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看點三:明確退出機制,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有進有出”的原則,《管理人辦法》還針對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機制進行明確。

例如,增設專章明確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明確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允許經營失敗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動申請註銷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並明確風險處置的措施類型與實施程序。

其次,強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職責。明確風險處置過程中託管組、接管組、行政和清理組等組織的責權範圍,明確被處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董監高與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合義務,壓實各方責任。

有公募業內人士表示,從1998年發展至今,公募基金行業走過了20多個年頭,管理人數量如今已提升至150家以上,銀行系、券商系、保險系、私募系、個人系的機構層出不窮。但主體多樣化的同時,不同管理人之間的發展情況迥異。

進一步而言,退出機制的明確,在一定程度上,給各家公募基金管理人以壓力,倒逼其加快發展腳步並提高自身競爭力,也有助於部分公募機構走出“舒適圈”,更好地接軌市場化運作。另外,退出機制在通過優勝劣汰的方式助力行業健康發展的同時,也將吸引更多資本加入,共同促進公募基金做大做強。

“受人之託,代客理財”是公募基金的本源,以投資者利益爲核心應當成爲公募基金行業的“信條”。在守法合規的前提下,勇於開拓創新,爲普通百姓提供類型豐富的理財工具,不斷在社會上普及理財觀念,凸顯着公募基金的普惠金融特性。

此次《管理人辦法》的發佈,是公募基金行業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有力制度保障。也會鞭策各家基金公司提升投研核心能力,加強投研團隊的體系化、長期化和平臺化建設,加大產品和業務創新力度、踐行社會責任,真正做到公司和行業同成長、齊發展,與投資者利益同提升、共進步,爲千家萬戶美好生活貢獻專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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