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好多時候往往只看到利而看不到險,不少喫虧、掉“陷阱”的事,差不多都是從貪圖小利開始的。

  福建泉州的王宣,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本人名下4張銀行卡租借給他人使用,用於接收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款項。至2020年8月被查獲時,王宣租卡獲利3500元,而他出租的銀行卡涉及違法轉賬8000餘萬元。經泉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王宣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湖南新化的伍娟是一位全職媽媽,因被小利所誘,明知他人從事網絡詐騙活動,仍將家人和朋友的多張銀行卡收集後租借給他人使用,涉及違法金額近億元,伍娟本人從中獲利近萬元。前不久,新化縣檢察院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伍娟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兩個案例,兩次警醒:貪小便宜註定要喫虧。貪念一起,隨時都會掉入“陷阱”。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量飛漲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一個罪名,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主要指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爲。

  “幫信罪”增設七年來,前期一直處於“安靜”狀態。2018年前,全國適用該罪名判決的案件不足百件。2019年,檢察機關辦理的“幫信罪”案件也不超500件。2019年後,“幫信罪”案件有逐漸增多趨勢。

  以廣東省深圳市檢察機關爲例,2019年,“幫信罪”案件在該市檢察機關大量出現。2020年,該市“幫信罪”案件呈井噴態勢,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幫信罪”批捕案件數比2019年增長53倍,人數增長42倍。2021年上半年,該市檢察機關受理“幫信罪”審查起訴的案件又比2020年全年受理的案件增長439%,躍居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審查逮捕人數的第2位,僅次於盜竊罪。

  從全國範圍看,各地“幫信罪”案件增長情況與深圳的情況大體相當。根據最高檢官網公佈的全國檢察機關2021年1月至9月的主要辦案數據看,因“幫信罪”被起訴的人數已達7.9萬餘人,比上年同期增長21.3倍。

  2021年10月至12月,“幫信罪”案件繼續飛漲,各級檢察機關又起訴5萬餘人,加上前九個月的數字,這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犯罪嫌疑人12.9萬人,同比上升8.43倍。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主辦檢察官趙瑋告訴記者,2021年全年“幫信罪”起訴人數已居於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前兩位分別爲危險駕駛罪、盜竊罪),成爲整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上的第一大罪名,幾乎涉及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中信息獲取、推廣引流、技術支持、場所提供、支付結算等各個環節。

  多數與出借“兩卡”有關

  記者梳理發現,當前,三類涉“幫信罪”案件比較突出,一是幫助上游詐騙團伙“跑分”洗錢的,二是爲詐騙團伙提供收發短信驗證碼“服務”的,三是爲詐騙團伙非法獲取並提供批量社交媒體賬號、“解封”封禁賬號的。

  這三類案件,大都又涉及銀行卡、電話卡的違法使用。

  結合公檢法機關辦案分析和專業研究人員意見,記者梳理“幫信罪”案件在現階段的特徵,主要有四個——

  特徵一,犯罪手段比較集中。主要表現是,以提供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方式爲主。常見的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爲他人提供銀行卡或微信賬號等用於收取犯罪所得。

  特徵二,無業人員多、初犯多。吉林省公主嶺市檢察機關2021年第一季度受理審查起訴“幫信罪”犯罪嫌疑人40人,39人爲無業人員。從全國範圍看,涉嫌“幫信罪”的人員大部分是初犯,且沒有前科的佔到90%。

  特徵三,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且年齡較小。河北、吉林等基層檢察院辦案情況顯示,“幫信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初中以下居多,其中小學文化及文盲半文盲又佔多數。同時,多數涉案人員年齡較小,40歲以下的居多,不少還是在校學生或剛畢業的學生。

  特徵四,串併案多發。以販賣銀行卡爲例,行爲人販賣的銀行卡往往被用於向全國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實施詐騙,串併案件數量較多,涉案地區廣、人數多,爲案件偵破及被害人經濟損失挽回帶來較大困難。

  案件高發根源有三

  “幫信罪”原本不爲人知,爲什麼突然之間就冒出這麼多案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立梅等專家學者認爲,“幫信罪”案件大量出現,一方面反映了現階段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依然很多,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辦理得多,帶出的“幫信罪”案件就多。另一方面,“幫信罪”案件激增,與中央嚴厲打擊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和相關犯罪的策略調整,以及打擊的頻度、力度等原因有直接關係。

  趙瑋也認爲,2020年國家開展的“斷卡”行動是“幫信罪”案件增多的重要背景。

  2020年10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範圍開展“斷卡”行動。

  當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加強對買賣“兩卡”行爲的源頭打擊,“幫信罪”案件由此開始快速上升。

  專家表示,“幫信罪”案件增多固然與“斷卡”行動大背景有關,但導致“幫信罪”案件高發的根源主要來自三個方面。

  一是貪圖小利。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汪佩琳說,“兩卡”租賣幾乎是“躺着賺錢”,這對普通百姓尤其是學生、老年人、無業人員等吸引力很大,一些人在詐騙分子的蠱惑下,爲了蠅頭小利成爲犯罪幫兇。

  二是僥倖心理。一些人總覺得辦案部門不會注意到自己,心存僥倖。還有的人覺得自己沒有參與到直接犯罪中去,不會觸犯法律。事實上,除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外,2019年10月最高檢、最高法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將“幫信罪”的規定更加細化,僥倖心理逃避不了法律責任。

  三是不知不懂。汪佩琳等辦案人員說,爲數不少的涉“幫信罪”人員對自身幫助行爲產生的危害認識不足,不清楚自身行爲影響的範圍和涉及人員,進而影響認罪認罰的適用。

  “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罰理由

  在“幫信罪”的辦案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種理由辯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銀行卡、電話卡借給別人也是犯罪”。那麼,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代理過多起“幫信罪”案件的山東律師趙榮烈認爲,關鍵在於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屬於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則不構成犯罪;反之,則構成犯罪。

  那麼,如何認定主觀上是否明知呢?趙榮烈等認爲,應按照“兩高解釋”中第1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對明知進行認定。這七種情形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爲的;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爲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

  辦理過幾十起“幫信罪”案件的全國優秀辦案檢察官汪佩琳認爲,對“幫信罪”主觀明知的認定,辦案部門會結合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爲人的認知能力,相關行爲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爲人是否履行管理職責、是否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上海律師高太領的看法更直接:涉嫌“幫信罪”,不要求當事人知道對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當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當事人不知道,但結合前因後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斷爲當事人應該知道。所謂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腳,也不是免罰理由。

  妥善解決辦案中遇到的現實難題

  除了主觀是否明知是辦案經常遇到的問題之外,由於“幫信罪”是最近兩三年才走入大衆視野的罪名,所以實踐中還面臨其他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是行刑銜接的問題。趙瑋表示,對於“幫信罪”所涉及的行爲,目前法律只規定了刑罰,對於行政處罰規定相對缺失,行刑銜接存在空當。“在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中增加行政處罰的內容,這是重要信號,爲將來行刑銜接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程度較輕的行爲,首先通過行政處罰進行規制,防止刑事處罰介入過前的問題。”

  二是少捕慎訴慎押的問題。趙瑋說,少捕慎訴慎押是中央規定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幫信罪”案件辦理中同樣適用,但由於目前該罪大多數涉案人都是異地抓獲,涉案人在被抓獲地沒有親人、沒有朋友、沒有住所,這種情況下,按照傳統思維和做法,辦案部門往往只能先行羈押,因而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羈押人員較多。這對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新的課題。

  三是犯罪事實認定的問題。吉林省公主嶺市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認爲,“幫信罪”案在偵查初期,由於案件事實不完整、證據不充分等原因,有可能以當事人與下游犯罪行爲構成共同犯罪爲由,將當事人的行爲定性爲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下游犯罪。對於這種情況,檢察機關作爲審查起訴和批准逮捕的重要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證據材料的固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事實認定錯誤。

  四是卡內資金部分交織不清的問題。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檢察官徐國平、陳家寧認爲,“幫信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若脫離了對卡的掌控、使用,卡內資金容易被確定爲上游犯罪的流水,但實踐中另有部分行爲人,在售卡前已將該卡與本人電子賬戶綁定,在售卡後仍然利用該卡進行一些正當的結算行爲,出現犯罪資金與個人正當使用資金相互交織的情況,甚至有個別人員通過此法轉移部分上游犯罪資金,造成計算和區分涉案流水的額外困惑。

  五是條文競合情形下輕重失衡的問題。陳家寧等辦案人員表示,刑法明文規定“幫信罪”競合時擇重罪定罪處罰,問題在於,“幫信罪”本身屬於輕罪,法定刑不僅比詐騙罪等共犯處罰明顯輕,還寬鬆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以構罪起點低、刑罰重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處罰,既可能架空“幫信罪”的適用,還會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除了這些,還有管轄權的問題、追贓挽損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等。對此,專家學者和實務人員希望加快研究,儘快找出妥善的解決辦法。

  就少捕慎訴慎押而言,趙瑋認爲,檢察機關應堅決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隨着信息技術在司法實踐中的普遍使用,對於犯罪嫌疑人異地監管應不再成爲主要問題,在“幫信罪”案件辦理中應該有條件逐步減少採取羈押措施。

  就卡內資金如何計算而言,徐國平、陳家寧等辦案人員表示,應根據銀行卡流入金額大、流入流出快、匯款人多且分佈在全國各地的特點,在辦案中準確把握實際涉案流水的起算時間及累計金額。

  對於罪名競合問題,吉林省公主嶺市檢察院等地辦案人員認爲,“幫信罪”以提供銀行卡、電話卡給實施上游犯罪行爲的人使用最爲常見,如果當事人收購他人銀行卡,卻未提供給其他犯罪行爲人使用,有可能會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而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注意是否本罪與其他罪名的競合,既避免遺漏事實認定,也避免重複定罪,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據悉,最高檢今年將繼續深化措施,加強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鏈條的治理,依法從嚴懲治爲詐騙犯罪“輸血供糧”的各類網絡黑產犯罪,深入開展“斷卡”行動。

  同時,檢察機關將把懲治的重點放在犯罪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分子、販卡團伙、職業“卡商”上。

  針對年輕人尤其是在校學生淪爲“兩卡”犯罪“工具人”、詐騙犯罪“幫兇”等情況,堅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爲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導青少年和學生增強辨別能力和防範意識。

  有關人員表示,檢察機關還將進一步強化訴源治理,堅持數據賦能,協同推進綜合整治。針對“兩卡”管理、校園治安管理、保險行業在個人信息管理中所反映出的突出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風險提示函、簽訂備忘錄等方式,督促管住源頭,形成工作合力。

  (文中涉案人員均爲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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