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通報了多起涉疫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兩起單位負責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2020年1月,國家衛健委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員,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等定罪處罰。

公開判例顯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被告人大多判處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律師表示,單位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採取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刑責。

北京通報多名單位負責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在5月21日北京召開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潘緒宏通報了北京近期多起涉疫案件,其中兩起案件有多名單位負責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潘緒宏表示,中國鐵建紀委通報了中鐵十一局三公司聚集性疫情問責處理情況,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違法犯罪線索進行了立案偵查,初步查明中鐵十一局三公司某項目乙方施工負責人員劉某某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公安機關查明劉某某等人涉及的主要違法犯罪事實包括三個方面:明知屬於封控地區風險人員,隱瞞行程前往他處居住;蓄意編造虛假行程,違規解除健康寶彈窗;多次跨區活動,造成疫情擴散傳播重大風險。潘緒宏表示,劉某某等人的行爲,使本應被隔離管控的風險人員,在社會面長時間、大範圍跨區活動。

據北京市房山區政府網站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5月14日,監督員發現位於房山區的樸石醫學原始檢測數據明顯少於樣本檢測數量。次日,衛健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吊銷了該實驗室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工商信息顯示,“樸石醫學”全稱爲北京樸石醫學檢驗實驗室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是北京京畿分析測試中心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2021年1月,樸石醫學檢驗實驗室被列入醫政醫管局公佈的第一批合格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機構名單。

北京市公安局官微5月21日通報,根據衛健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對實驗室實際控制人周某某、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等6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潘緒宏表示,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爲,公安機關將會同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厲打擊,絕不手軟。

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抗拒疫情防控或涉三類罪名

在新冠疫情暴發初期,多部門便聯合出臺了懲治妨害新冠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相關意見。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懲治意見》)。爲準確適用法律,《懲治意見》列出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等九種犯罪類型。對於實施了這九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爲但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構成犯罪的行爲,可能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務罪等三類罪名。

其中,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對於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況,則依照刑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爲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則依照刑法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在2020年之前,刑法中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前提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而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亂。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介紹,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2020年12月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作了修改,將“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修改爲“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從立法上正式擴大了入罪的條件範圍,意味着新冠肺炎被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調整範圍。

單位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採取雙罰制,影響面大的或從重處罰

孟博表示,根據《懲治意見》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對於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行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爲關鍵詞檢索刑事案件判決書發現,已公開的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均出現在新冠疫情暴發之後,其中2020年64例、2021年7例。從量刑來看,上述判例中的被告人絕大多數判處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部分情節較輕的適用緩刑,或判處四至六個月拘役。

北京近期通報的樸石醫學負責人、中鐵十一局三公司某項目乙方施工負責人等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責任人,其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普通個人相比,判罰有何區別?

多位受訪律師對記者表示,單位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採取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主觀還是過失、決策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直接還是間接責任等因素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朝暉表示,通常來說,單位犯罪的責任人會比自然人犯罪處罰相對輕一些,只要有可能,辯護人一般會從單位犯罪這方面來作罪輕辯護。“但在中鐵十一局的案件中,劉某某既有單位行爲也有個人行爲,並且主觀故意明顯、影響面大,可能會從重處罰。疫情當前,樸石醫學負責人也可能會從重處罰。”

記者注意到,在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21年10月審理的一起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案被告人閆貴旺系瀋陽市譜康醫院的法定代表人及院長。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2月,閆貴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預防、控制措施,致使譜康醫院醫護人員在接診處診過程中,未嚴格落實“預檢分診”“一患一消殺”等防控措施,擅自收治發熱患者,後該患者被確診爲新冠肺炎確診病例。

此後,瀋陽有27例新冠確診病例與譜康醫院存在直接或間接交集,206人成爲譜康醫院的第一密切接觸者,其中179人被醫學隔離觀察,外地關聯人員16人,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嚴重風險。最終,閆貴旺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新京報記者 胡閒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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