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都有哪些?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麼辦?5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在鄭州舉行,《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首次審議。

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均納入家暴範疇

《條例(草案)》共6章44條,包括總則、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與附則。

《條例(草案)》採取了分類歸納和具體列舉的方式明確界定了家庭暴力行爲,主要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等類型,爲有效保護家暴受害者奠定了基礎。將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損害的家庭成員納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範圍。家庭成員以外具有扶養、寄養、同居、監護等關係的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經具有婚姻、監護、同居關係的人之間實施暴力行爲的,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爲特殊保護人羣

《條例(草案)》明確了對特殊羣體的保護,將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作爲特殊保護人羣,明確了特殊保護的原則和措施,規定了強制報案制度。重點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將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人作爲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之一;在辦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對監護人進行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必要時可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七項具體措施

《條例(草案)》明確建立了集發現報告、聯防聯動、關愛服務、檢查推進等於一體的家庭暴力案件處置工作機制,並對有關各方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個人制止家庭暴力行爲,符合見義勇爲確認條件的,依法予以確認。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頗爲引人注目的規定。爲解決當前人身安全保護令存在的證據標準不清晰、執行面臨困境等問題,《條例(草案)》詳細列舉了申請人可以提供的證據類型,規定了法院對受害人舉證的幫助指導責任。詳細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七項具體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七項具體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三)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場所內從事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四)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住址、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五)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六)責令被申請人搬離申請人住所;(七)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山東、廣東、江蘇等10餘省完成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

據河南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剛介紹,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反家庭暴力領域的基本法,爲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但其中部分規定比較原則,需要因地制宜地作出具有針對性和地方特色的規定。目前,我國已先後有山東、廣東、江蘇等10餘個省(區、市)完成了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河南省現行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於2006年制定,已不能滿足河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現實需要。“通過制定《條例》,解決河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堵點問題,顯得尤爲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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