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值钱吗?有没有一个计算的标准?怎么样才能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实施后,判决支付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越来越多,社会群众也逐渐开始熟悉家务劳动补偿的概念,本文将带领大家全面地了解此项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一般被广泛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实早在2001年,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制度就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设置了同样的规定。

从以上两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早在二十年前家务劳动补偿的概念就已经出现。但是,为什么以前大家都很少听说家务劳动补偿,而在民法典实施后才略有耳闻?原因就在于以前的家务劳动补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夫妻需要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简单来说,要想得到家务劳动补偿,就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但是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家庭屈指可数,导致家务劳动补偿的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了“僵尸”条款。

但民法典的实施则成功唤醒了家务劳动补偿这一“沉睡的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原来的条款进行对比,民法典删除了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条件,扩展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2021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据该条款支持了家务劳动补偿的诉求,将家务补偿款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的概念逐渐进入大众视野。


同时,我们团队也曾成功办理过一起诉请家务劳动补偿款的案件。案情如下:男、女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结婚初期生活艰苦,女方在家照顾孩子,承担所有的家务事,男方则在外跑业务。慢慢的生活开始好转,双方注册成立自己的个体工商户承接一些政府修路的工程业务。如今,三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仅工厂地块与宿舍的租金便可保证整个家庭衣食无忧。但男方却在生活渐渐富足的时候出轨了,并且坚决地提出了离婚,女方一开始根本无法放下近40年的婚姻,但是最终还是同意离婚,并且向法院提出2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的诉求。

最终,法院认为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发展至今,离不开女方在背后的默默支持。根据女方的付出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考量,法院酌定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这一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补偿金额缺乏一个计算标准,导致大多数判决的补偿金额偏低。上述案例中,女方可以说是为这段婚姻付出了自己的一生,现已满头白发,耄耋之年自己的丈夫还出轨要求离婚。但最终女方得到的却只有10万元,而男方未来依旧可以依靠厂房租金无忧无虑地生活,相对比之下10万元不值一提。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还需举证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了较多义务。但问题就在于这些生活日常过于碎片化,且时间跨度长,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度极大。


因为家务劳动产生的价值是间接的价值,所有家务劳动的提供者并不会都得到报酬,这也就意味着其价值很容易被家庭成员所忽略,但幸好现在法律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希望整个社会也能正确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让更多人看到那些在背后默默付出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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