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吉林證監局

關於對國藥兆祥(長春)醫藥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2〕4號

國藥兆祥(長春)醫藥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中國中藥有限公司持有國藥藥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材股份) 25%股權,爲藥材股份第一大股東,同時根據藥材股份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中國中藥有限公司委派選舉的董事佔其董事會半數以上,形成實際控制,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爲國藥兆祥實際控制人。但中國中藥有限公司和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發表聲明,稱中國中藥有限公司僅持有藥材股份25%的股份,不是其控股股東,未向其董事會委派佔其半數以上的董事,均不是藥材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更不是國藥兆祥(長春)醫藥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根據你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認定中國中藥有限公司和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對藥材股份及你公司形成實際控制。

綜上,你公司在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關於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實,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在改正前,你公司對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紫鑫藥業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同時,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嚴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法定義務。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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