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破产看起来很好,做起来很难

从法律意义上讲,城投公司这类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公司制企业(还有极少部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市场化方式破产重组或清算是没有问题的。

从政策角度看,破产重组也是化解债务问题的一种途径。早在2018年,《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并且,各地对破产重组或清算也都持肯定态度。如江苏、云南等地公布的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等文件都提到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

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城投公司破产重组或清算只能是最后选择,绝不是最优选择,绝对是“杀敌一千、自损一千”、满盘皆输的选择。

归纳起来,无非有三个原因:

第一,地方政府的政府信用和城投公司的企业信用其实是深度捆绑的。比如,城投公司信用评级,必然要看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等指标。这么看来,城投公司的破产重组或清算不仅是城投公司自己的主体信用受损或破产,更是会让当地的政府信用出现危机,进而发酵影响当地的金融环境与秩序,冲击可想而知。所以,城投公司绝对不能轻易破产重组或清算。

第二,无论城投公司怎么重组,债务偿还责任是不能消除的。简单说,想通过破产重组或清算的方式逃废债,这恐怕是行不通的。地方上有很多融资平台类公司,但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地方政府。显然,从法律意义上说,无论哪家公司破产,最终总得有债务责任主体和相应的清偿办法、方案。因此,一家公司可以破产,但从总体上看一个地方政府的所有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不可能全部或整体破产,必须得有公司偿债主体。

第三,破产重组是效率很低的一种的方式。从法律上讲,破产重组的环节多、工作多、时间长、成本高、收益小,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当下实际的债务问题,无论对于股东、公司还是债权人,不是共赢,而是共输的一种关系,实在是下策。对于城投公司来说,破产重组并不能很好盘活资产、搞活经营、进而增强还贷能力,相反却是一种躺平状态,是资源、资产的浪费。

城投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企业类型不会消失,不会群体性破产。纯粹从市场角度讲,很多城投公司都会破产消失。但城投公司不能单从市场角度看,还得看对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看。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能够扶持当地产业、对民营企业纾困,很多地方政府都需要城投公司这一有力工具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并因此,城投公司这个群体不会消失,只不过,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如果不迎难而上,接下来的命运恐怕就是被重组、兼并掉,失去自主发展的大好机会。融资平台破产重组或清算 打破城投刚性兑付?好事还是坏事?

尽管大规模平台公司破产清算不会出现,但在上述地方表态下,依然不排除未来部分资不抵债平台公司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或清算。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也是依据公司法设立,依法资不抵债可以破产重整或清算。以前国企改革中,这方面也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融资平台公司破产重整或清算,需要兼顾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恶意逃废债。在处置公司资产时,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另外要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破产重整或清算应是失去清偿能力平台公司的最后一个选择。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大背景下,此类平台公司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资源,形成相对温和的债务重组或平台整合方案,以时间换空间。

“建议正常经营的平台公司,继续稳步探索经营性业务,增强有效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自身偿债能力及流动性管理能力,避免出现流动性枯竭或失去清偿能力等情况。”

(上海陆家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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