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破產看起來很好,做起來很難

從法律意義上講,城投公司這類融資平臺公司作爲公司制企業(還有極少部分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市場化方式破產重組或清算是沒有問題的。

從政策角度看,破產重組也是化解債務問題的一種途徑。早在2018年,《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就明確提出“對嚴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堅決防止“大而不能倒”,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

並且,各地對破產重組或清算也都持肯定態度。如江蘇、雲南等地公佈的深化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等文件都提到對失去清償能力的融資平臺公司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

但是從實際操作層面看,城投公司破產重組或清算只能是最後選擇,絕不是最優選擇,絕對是“殺敵一千、自損一千”、滿盤皆輸的選擇。

歸納起來,無非有三個原因:

第一,地方政府的政府信用和城投公司的企業信用其實是深度捆綁的。比如,城投公司信用評級,必然要看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入等指標。這麼看來,城投公司的破產重組或清算不僅是城投公司自己的主體信用受損或破產,更是會讓當地的政府信用出現危機,進而發酵影響當地的金融環境與秩序,衝擊可想而知。所以,城投公司絕對不能輕易破產重組或清算。

第二,無論城投公司怎麼重組,債務償還責任是不能消除的。簡單說,想通過破產重組或清算的方式逃廢債,這恐怕是行不通的。地方上有很多融資平臺類公司,但最終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地方政府。顯然,從法律意義上說,無論哪家公司破產,最終總得有債務責任主體和相應的清償辦法、方案。因此,一家公司可以破產,但從總體上看一個地方政府的所有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不可能全部或整體破產,必須得有公司償債主體。

第三,破產重組是效率很低的一種的方式。從法律上講,破產重組的環節多、工作多、時間長、成本高、收益小,並不能很好的解決當下實際的債務問題,無論對於股東、公司還是債權人,不是共贏,而是共輸的一種關係,實在是下策。對於城投公司來說,破產重組並不能很好盤活資產、搞活經營、進而增強還貸能力,相反卻是一種躺平狀態,是資源、資產的浪費。

城投公司作爲一種特殊的國有企業類型不會消失,不會羣體性破產。純粹從市場角度講,很多城投公司都會破產消失。但城投公司不能單從市場角度看,還得看對地方政府承擔的責任看。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公用事業發展等各個方面都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作用,能夠扶持當地產業、對民營企業紓困,很多地方政府都需要城投公司這一有力工具來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任務。並因此,城投公司這個羣體不會消失,只不過,強者恆強、弱者恆弱,如果不迎難而上,接下來的命運恐怕就是被重組、兼併掉,失去自主發展的大好機會。融資平臺破產重組或清算 打破城投剛性兌付?好事還是壞事?

儘管大規模平臺公司破產清算不會出現,但在上述地方表態下,依然不排除未來部分資不抵債平臺公司依法進行破產重整或清算。

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也是依據公司法設立,依法資不抵債可以破產重整或清算。以前國企改革中,這方面也有很多成功經驗可以借鑑。

“融資平臺公司破產重整或清算,需要兼顧債權人的利益,防止惡意逃廢債。在處置公司資產時,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另外要妥善做好職工安置,維護社會穩定。”

今年4月,國務院公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要求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鼓勵債務人、債權人協商處置存量債務,切實防範惡意逃廢債,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

破產重整或清算應是失去清償能力平臺公司的最後一個選擇。在防範系統性風險的大背景下,此類平臺公司應積極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資源,形成相對溫和的債務重組或平臺整合方案,以時間換空間。

“建議正常經營的平臺公司,繼續穩步探索經營性業務,增強有效資產的流動性,提高自身償債能力及流動性管理能力,避免出現流動性枯竭或失去清償能力等情況。”

(上海陸家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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