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衆號“廣州市場監管”發文稱,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行爲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722.12萬元。

此後,景甜通過個人微博發佈致歉信稱,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審查義務,也對信賴相關產品的消費者造成了負面影響。她深刻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完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對她的處罰決定,並已第一時間全部繳納罰款。

5月28日上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文稱,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職責,堅決貫徹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相關工作要求,依法加強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廓清行業風氣。

廣告法律法規對廣告代言活動有明確規範,明星作爲公衆人物,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社會責任,努力創作品質優良、內容真實合法的廣告代言作品。

根據我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景甜3年內將不能代言廣告。目前,景甜共關聯4家公司,其中3家爲存續狀態,包括上海泉溪文化傳媒工作室(有限合夥)、東陽橫店景甜影視文化工作室、寧波高新區藝惠影視工作室。

對於無限暢公司的相關違法行爲,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已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此前,無限暢公司已被列爲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天眼查顯示,無限暢公司於今年3月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原因是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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