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信雜誌微信公號

隨着網絡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網絡空間規範治理與網絡安全保障成爲各國各地區高度重視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羣衆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爲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2016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施行五年以來,《網絡安全法》確立的網絡運行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網絡安全領域的基本制度,通過執法、立法和司法三個方面的工作得到充分貫徹落實和不斷發展完善。到目前爲止,我國已經構建起以《網絡安全法》等法律爲核心,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內的科學合理完備的網絡安全法律規範體系。

以網絡信息安全爲例,《網絡安全法》確立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體系框架和基本內容,如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告知同意規則、網絡運營者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個人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或更正的權利等。在《網絡安全法》等基礎上,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的充實和發展,最終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

首先,《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運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三項原則,同時確立個人信息處理中的知情同意規則,即網絡運營者必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安全法》將網絡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根據明確爲兩類,即用戶的同意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些規定都爲《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規定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以及合法性根據提供了依據。例如,《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款第2-7項將《網絡安全法》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細化爲六類情形,如“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等。

其次,《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負有嚴格保密義務,並要求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同時,該法明確規定了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所負有的法定義務,包括: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此外,《網絡安全法》還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根據《網絡安全法》對網絡運營者應當保護用戶信息的義務的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專章(第5章)對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明確了應當採取哪些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第51條);定期進行合規審計的義務(第54條);在規定的情形下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的義務(第55-56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採取補救措施以及通知的義務(第57條)等。

再次,《網絡安全法》明確了個人享有刪除權與更正權,即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在此基礎上,將刪除權和更正權擴展到所有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如《民法典》第1037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則進一步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的情形。

總之,《網絡安全法》構建了我國網絡安全法律規範體系的基本框架,此後頒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在此框架體系內,不斷充實、完善和發展了我國網絡安全法律規範體系,進一步築牢了我國網絡安全防線,提高了我國網絡安全保障水平。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