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行爲,嚴防火災事故發生,最大限度維護學生及培訓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近日,教育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在系統總結以往火災教訓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從九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全面落實火災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有效壓實其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條件,在場所設置方面,校外培訓場所設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在疏散條件方面,安全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等要達到基本條件要求;在消防設施器材方面,細化了滅火器、火災探測報警器、逃生繩等配備和使用要求。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關於定期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務,並列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嚴禁的相關行爲,幫助校外培訓機構防患於未然,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規定》強調,各地教育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要聯合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強化部門聯動,督促指導校外培訓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照《規定》全面開展自查自評,及時發現和整改風險隱患,不斷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對存在突出安全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爲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督促整改,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總檯央視記者 潘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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