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智澳門|業界關注澳門信託法細則 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有利於吸引資產來澳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蔡依瑩 澳門報道 承接《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下稱“二五”規劃)所提出的減少城市經濟對博彩業的依賴,加快發展現代金融,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澳門政府正積極推動金融立法以完善現存的金融法律體系,爲債券市場及財富管理等現代金融業務發展提供法律基礎。

“二五”規劃特別指出,要完成澳門《信託法》立法工作,發展財富管理及融資租賃業務。澳門《信託法》草案(下稱“草案”)目前正處於審議階段,由於法案技術性較高及法律見解問題,政府法律顧問團及立法會法律顧問多次表達意見並提出問題,相關人員預計還需要召開兩至三次會議才能完成細則性審議。

有業界人士和學者認爲,信託立法使金融機構的信託業務有法可依,有利於爲創投基金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促進澳門金融行業發展。若能進一步完善商事信託標準化管理方面的行政規範,相信澳門信託在內地的競爭優勢和吸引力將會更加突出。 

促進澳門金融業發展

草案共有三十八條,就信託的定義、設立、信託財產、受託人條件和義務、受益人的保障和信託的撤銷作出全面規範。廣東濟方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振鋒律師向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表示,從已經公佈的草案內容看,草案參考了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對信託法的應用,貫徹了大陸法系信託制度的理論框架和制度基石,具有明顯的大陸法系信託制度的特徵。

澳門和內地法律同屬於大陸法系,在立法模式、文化傳統、經濟結構等諸多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楊振鋒認爲草案的優勢明顯,從基礎法律關係來看,很多資產管理產品的創設都是基於信託法律關係。澳門與內地地理位置相近、關係緊密,高淨值客戶在選擇時對澳門信託的傾向性和喜愛程度都更高。在澳門制定信託法和粵澳深度合作的背景之下,楊振峯認爲藉助信託進行金融產品創新、開拓各類金融服務業務,將增強大灣區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激發內地和澳門高淨值客戶投資置業的熱情。

澳門創新投資聯合會會長、澳門銀行公會主席葉兆佳在接受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信託法是澳門金融發展非常重要的元素之一,對基金的成立、發展和管理都有重要意義。草案有助於彌補澳門在財務管理、財務傳承方面的法律缺失,若將來成立私募基金,信託法將爲投資者的資金託管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也有利於爲創投基金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吸引私募、信託公司在澳門落地,帶動資金和人才流入澳門。

楊振鋒對草案做出了較高的評價,認爲草案爲信託財產的轉移及委託管理建立民商事法律基礎,也讓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託業務有法可依,是澳門發展現代金融服務業的重要舉措。“若能進一步完善商事信託標準化管理方面的行政規範,相信澳門信託在內地的競爭優勢和吸引力將會更加突出。”

建議擴大信託受託人範圍

信託草案的受託人範圍目前僅限於金融機構,其第十五條指出:“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楊振鋒指出,目前草案的受託人範圍涵蓋所有金融機構,該兜底條款爲商事信託提供了法律支撐,也爲澳門未來發展金融資產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法律基礎。但目前草案中受託人範圍限於金融機構具有侷限性,他建議將自然人納入信託的受託人範圍,這樣才能真正發揮信託的本源價值。

澳門華人會計師協會會長、粵港澳大灣區中小企業商會會長陸丹青向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表示,建議澳門參考國際通用做法。她表示,香港和內地對受託人沒有特別限制,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的居民就可以。在中國臺灣,商業信託的受託人通常是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於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非商業性信託,受託人通常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希望澳門參考其他地區做法取消對受託人範圍的特別限制,或者以正面清單的方式施行,將會計、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納入其中。

關於受託人範圍侷限性的問題,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向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表示,出於對洗黑錢和詐騙風險的擔憂,政府暫不認同將自然人納入法律允許的受託人之列,但不排除日後會擴大受託人的範圍並將自然人納入其中的可能性。

建議明確受託人報酬細則

草案建議受託人有權收取報酬。記者瞭解到,草案與內地信託法均規定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楊振峯認爲,草案更加註重受託人權利和義務的完善。其一,更好保障受託人的報酬權,明確指出受託人有權收取報酬,沒有條件限制。而內地信託法則規定,若信託文件未對受託人的報酬進行約定或未補充文件進行約定的,受託人不得收取報酬。其二,充分保障了受託人爭取報酬的權利。草案規定若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受託人可就報酬請求法院增減數額或變更計算方法,充分肯定了受託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及保障了受託人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更具靈活性和公平性。同時,受益人也具有以上權利,反過來也引導和督促受託人盡到謹慎、忠誠、無私等義務。而內地信託法則單一地根據信託文件約定確定受託人的報酬。

澳門科技大學副校長、澳門創新發展研究會會長林志軍向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表示,受託人一般爲專業人士或金融機構,對信託資產進行專業化管理和處置,因此屬於有酬服務,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收取相應的報酬。同時,受託人收取的報酬必須和信託目的直接相關,並且應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如果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預先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而產生的費用,則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美英等國家,信託法通常規定兩種類型情況下可收取報酬:一是信託合同文本中明確列明受託人報酬的條款;二是如果信託合同文件不含受託人報酬條款時,法庭可判定給予受託人合理的信託服務報酬。林志軍表示,目前草案中對信託受託人報酬的規定仍不夠清晰,建議進一步明確受託人收取報酬的條件和法律效力,提高受託人對信託資產管理與處置的責任心和服務積極性及質量。

建議增加非商業性信託

信託草案目前適用於商業信託,並未把民事信託、慈善信託等非商業性信託納入草案範圍內。

基於自身專業知識和相關從業經驗,楊振鋒對草案提出了幾點建議。首先,“商業信託只是財富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建議在草案中增加民事信託、慈善信託等非商業性信託。”建議澳門逐步出臺並完善與信託法相關的法律配套制度,以促進澳門的信託業蓬勃發展,同時滿足委託人的綜合需求。

其次,草案目前賦予委託人基於受託人嚴重或屢次違反義務的解任權,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信息權、參與管理權和損害賠償權未納入此草案中。楊振鋒建議參考內地做法,引進保護人約束受託人。當受託人違反信託合同約定,損害信託財產,保護人就可以更換信託人,甚至提起訴訟從而維護信託的穩定性。

此外,楊振鋒還表示,內地信託法實施20多年來,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挑戰。例如,內地缺乏明確的信託登記制度,導致實踐中股票、不動產等資產比較難設立爲信託財產。內地缺乏與信託法相關的稅收制度,這些是制約信託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議澳門在設立信託法的同時,關注信託登記和相關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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