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 鄭嘉意 北京報道 6月8日,財政部官網顯示,財政部、稅務總局、銀保監會三部門已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保險產品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過往《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中“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範和條件”中所稱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其具體產品類型以及產品指引框架和示範條款由銀保監會商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新的產品發佈後,此前有關產品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發佈的《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範和條件”一項規定中,曾明確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開發的產品需符合下述五項條件:其一,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其二,被保險人爲 16週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羣。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其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範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範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其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其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 “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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