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6月9日,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局聯合發佈《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細則》提出,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等。在過去,互聯網診療存在一些灰色地帶,如網售處方藥平臺隨便上傳一張照片就可以開出處方藥,現在必須上傳處方證明是複診纔可以。業內預期,在《細則》出臺之後,行業整體的規範化會全面提升。

不得冒名接診

醫師實名認證,確保本人提供診療服務……《細則》對互聯網接診人員作出明確規定並明確監管單位。《細則》強調,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

與此同時,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留存相關資料,並判斷是否符合複診條件。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

作爲監管單位,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根據該互聯網醫院所在地多機構執業相關要求進行執業註冊或備案。

醫聯相關負責人認爲,《細則》進一步明確了要圍繞互聯網診療健康發展這一目標,以實體醫療機構爲依託、以信息化爲支撐,針對醫療機構、人員、服務質量和安全展開規範監督,對互聯網診療走向健康發展的新時代具有重要意義。

醫療戰略諮詢公司LatitudeHealth創始人趙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存在醫療隱患,給患者的安全帶來風險,《細則》的出臺讓行業的發展進一步規範,對於過於依賴技術的互聯網醫療平臺而言,公司的模式將會受到一定衝擊。

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勇表示,《細則》的出臺加強了互聯網醫療複診人員的安全性以及真實性,確保患者的安全。“此前互聯網醫療平臺自動生成處方的現象很普遍,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也給患者帶來安全隱患。”

禁止統方、補方

《細則》對統方、補方也作出了明令禁止。《細則》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要求,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

據瞭解,統方即對醫生用藥信息進行統計,提供給醫藥營銷人員,以供其發放藥品回扣的行爲。補方即先開藥後上傳處方。

在互聯網醫療行業普遍虧損的背景下,“以藥養醫”、藥品回扣等是不少企業的主要盈利來源,但虛假審方、先購藥後補方的商業模式或鼓勵醫生多開藥,拉昇銷量,導致過度用藥。

微脈互聯網醫院與平臺中心總經理吳子威認爲,“從去年《互聯網診療監管徵詢意見稿》到今年《細則》的出臺,我們看到國家對互聯網醫療行業規範及整改的決心。整體來看,這次的《細則》全面釐清了互聯網醫療行業醫療、藥品和技術服務的邊界,將打破‘問診成了賣藥’的混沌局面,互聯網醫療也將回歸‘嚴肅醫療’的本質”。

好大夫在線創始人兼CEO王航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細則》是對去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推動互聯網+醫療健康行業規範發展”要求的具體落實。從2018年的政策開放,到2020年在抗擊疫情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作爲行業主力軍的公立醫院開始紛紛興建互聯網醫院,互聯網診療已經成爲我國醫療體系的一項重要創新。但隨着資本的推動、業務量的上升等,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明確的管理規範。  

據王航介紹,徵求意見稿出臺後,很多平臺已經開始規範化了,如網售處方藥平臺,過去隨便上傳一張照片就可以開出處方藥,現在必須上傳處方證明是複診纔可以。“我們可以預期,在《細則》出臺之後,行業整體的規範化會全面提升。”

行業步入洗牌期

業內普遍認爲,《細則》出臺後將會對行業進行一次重新洗牌。鄧勇表示,監管措施出臺後,各互聯網醫療平臺需要自查並整改,運營成本也將進一步提升,不具備資金實力等優勢的平臺將受到新的監管,其運營合規面臨大的挑戰。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也有待考驗。

王航認爲,從醫生的角度來說,所謂的“醫藥閉環”模式被切斷,醫事服務費成爲醫生的唯一陽光收入,這也必將推動醫生主動提升服務質量,追求患者的滿意度。其次,正因爲《細則》明確了平臺對醫生的責任,所以,此時平臺應該做的是優化醫生工作系統,建立對醫生的培訓、考覈、激勵、監管等管理機制,幫助醫生高效、優質地服務患者。

吳子威表示,《細則》也強調了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格式一致、系統共享,由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對於一部分D2C(醫生-患者)模式的互聯網醫療平臺來說,以往醫生在線問診行爲並沒有受到實體醫療機構的監管,這項規範落實之後,將會對行業進行一次重新洗牌,互聯網醫療或將全面進入H+D2C(醫院+醫生-患者)時代。北京商報記者 姚倩/文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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