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6月9日上午,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22年3月1日開始,上海市普陀區、閔行區和松江區等地陸續出現新冠病毒本土確診病例。2022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從上海返回,3月5日10時30分許到達晉城高鐵東站後,在疫情防控人員覈查行程及登記“晉來登”平臺信息時,其隱瞞了返回前曾在上海市普陀區、閔行區、松江區等地的活動軌跡,只報告從上海浦東新區返晉。當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到達南村鎮某小區家中後,拒不執行晉城市疫情防控部門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未第一時間向社區、物業報告返晉情況。後李某某主動聯繫他人,於當日14時許、當晚21時許兩次外出到飯店用餐,引發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2022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第一落點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3月8日,其被確診爲新冠肺炎病例。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爲造成密接人員、次密接人員等1700餘人被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晉城市多地被列爲防控重點地區並採取管控措施。2022年3月24日,李某某治癒出院,當天,晉城市公安局城區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22年4月27日,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提起公訴。

城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間,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隱瞞其活動軌跡,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鑑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司法機關可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可適用緩刑,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婧懿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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