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劉某因健康問題休假停播,期間公司與她重談分成比例未能達成一致,她轉投其他平臺直播,“老東家”向其起訴索賠500萬元。6月10日,澎湃新聞從南京市中級法院獲悉,該起涉及合同糾紛案近日經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了某文化公司要求女主播劉某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請,目前相關法律文書已生效。

劉某長相甜美,口齒伶俐,2019年3月被某文化公司看中,雙方簽訂《藝人簽約協議》,約定劉某以某文化公司指定的直播平臺作爲其所有網絡直播的獨家、唯一平臺,雙方分成比例爲五五分成,文化公司需爲劉某提供住處及直播設備等。協議簽訂後,劉某在該公司指定的鬥魚平臺進行網絡直播。4個多月後,劉某因皮膚出現不適,向文化公司請假,公司准假一個月;休假屆滿後的8月份,劉某因急性結膜炎再次向公司請假,公司批准其繼續休養。

劉某休假期間,某文化公司對運營團隊進行了調整,並提出調整與劉某的分成比例,同時基於成本考慮要收回所租房屋及直播設備,後安排工作人員與劉某協商,雙方未達成一致。2019年9月10日,劉某從文化公司提供的房子內搬出,並不再繼續履行合同。三個月後,劉某在抖音平臺開始直播,並獲取收益。某文化公司遂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違約金500萬元。

法院認爲,基於直播行業的特殊性,網絡主播的身體狀況對直播能否正常進行尤爲關鍵。劉某在身體因病不能適應直播的情況下,履行了正常的請休假手續,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劉某並非擅自停播。雙方並未就分成比例調整、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設備等事宜協商一致,直至2019年9月10日《藝人簽約協議》解除,劉某並不存在違約行爲。合同解除後,劉某不再負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臺進行直播的合同義務,其在合同解除三個月後的2019年12月開始在抖音平臺上進行直播,並不構成違約。

南京中院民二庭法官董巖松表示,本案中,某文化公司對劉某的個人形象和知名度的提升有一定的幫助,但劉某作爲“網紅”,也因其產生的流量給文化公司帶來可觀經濟效益,雙方在網絡直播業態中共生髮展,雙方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平等保護。本案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合同履行情況、停播的實際原因等,對於網絡主播是否違約,應否承擔違約責任依法進行了認定,對於規範“簽約公司”和所屬“網紅”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以及培育數字經濟新業態均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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