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攀巖“發燒友”不滿足於室內巖館帶來的挑戰,轉而到野外攀巖,他們遭遇不測後的責任誰擔?6月14日,澎湃新聞從浙江溫州樂清市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驢友在野外參加巖降活動時受傷身亡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一審駁回死者家屬要求同行驢友和景區管委會共同賠償43萬餘元的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胡某、魯某、鄭某等均爲戶外運動愛好者。2021年國慶節前,鄭某臨時建立微信羣商議開展高山岩降活動,後將行程安排通過羣公告發布並提醒“保險自買、安責自負”。胡某、魯某等幾人自願入羣參加活動。

10月2日,胡某、魯某等人一同前往巖降地。魯某在胡某之後緩降,巖降過程中一塊大石突然掉落,處於隊伍最上方收繩的參與者(非魯某)見狀即喊“落石! 落石!”警示大家,但落石仍砸中胡某頭部。鄭某當即聯繫救援隊並報警求助,同時和其餘夥伴對胡某進行自救。不幸的是,胡某因傷重於當晚離世。此後,胡某家屬將羣主鄭某、事故發生時位於胡某上方的魯某以及景區管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3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開展高山岩降屬於風險極大的活動。胡某參加此次巖降活動爲自主自願行爲;事故發生時,魯某雖在胡某上方但不在同一垂直線上,且石塊來源於隊伍最上方,胡某被風化的下落石塊砸中應認定爲意外事件;鄭某非組織者,活動過程中無管理、營利行爲,羣公告內已告知活動風險,事故發生後也已盡合理救助義務;巖降山峯爲野外,不屬於旅遊景區,事發地點不屬於“公共場所”,本次野外巖降活動也已超出景區管委會的合理注意範圍。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相關文章